索引号: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文号: | 0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2-09 | 发布日期: | 2016-12-09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试行)》和《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试行)》和《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经发(财政)局,各镇统计站,本局各科室、城调队、普查中心,海安调查局:
根据《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试行)》和《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统计局
2016年12月8日
抄送:存档。
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统计行政案件回访工作,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案件回访,是指统计部门对所属案件承办机构或本级统计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回访行政相对人,征询对案件办理的意见,了解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项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行政案件回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案件回访的方式包括:
(一)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
(二)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三)实地走访行政相对人。
第五条 行政案件回访工作中发放的案件回访调查表可以当场回收或要求填表人寄回。
第六条 行政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文明办案,有无言行粗暴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公正办案,有无因人办案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三)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和上级规定等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四)是否廉洁办案,有无吃拿卡要、以案谋私等行为。
第七条 行政案件回访的重点:
(一)重大或情节复杂的行政案件;
(二)企业、社会或群众反响较大的行政案件;
(三)有举报或当事人投诉的行政案件;
(四)上级交办、督办的行政案件;
(五)不良反映较多的执法人员主办的行政案件。
第八条 下列行政案件,无须进行回访:
(一)行政相对人已经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行政相对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且已经受理的案件;
(三)本级或上级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行政案件回访工作由县局监察室组织实施,法制科及有关处室参加,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行政案件回访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日常工作中收到有反映案件问题的具体线索,随时回访、件件回访。
第十一条 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当年所办案件的10%,其中对第七条所列的案件要做到件件实地走访行政相对人。
第十二条 行政案件回访涉及到的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回访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隐瞒和阻碍回访。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回访工作程序:
(一)案件回访部门制定具体的回访和案件抽查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方案,案件回访部门采取发放和回收案件回访调查表、组织座谈、实地走访等形式回访行政相对人;
(三)回访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由案件回访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分管局长汇报;
(四)根据回访反馈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由法制工作机构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责令予以纠正;发现案件承办人员存在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和汇总回访情况,并对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落实。回访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被回访的行政相对人。回访形成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在行政案件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责令予以撤销或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行政处罚正确,无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存在误解的,回访人员负责向行政相对人作出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安县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力度,提高统计执法效能,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根据《统计法》、《江苏省统计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被纳入统计调查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统计活动和存在严重统计违法隐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下称约谈对象)。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听取约谈对象对其违法行为认识以及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意见,以严格履行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约束统计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 约谈按照业务归属管理原则,由县统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提高约谈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主要对存有严重统计违法隐患或者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之前,约谈部门与行政行为相对人就行政处罚或违法隐患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主动听取意见。主要约谈对象为:
(一)对单位拟作五万元以上或对个人拟作五千元以上罚款案件;
(二)案审委员会或案件承办机构认为需要约谈的案件;
(三)局各业务科室在日常工作审核发现的存有违法隐患的调查对象。
第六条 约谈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领导或统计机构负责人和个人(下称被约谈人)参加约谈。
第七条 成立约谈小组,局相关专业科室派至少1名人员参加,由约谈部门负责人进行主谈,办案人员现场督办,被约谈人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约谈事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案件由局领导主谈。
第八条 约谈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约谈告知:由分管局长签发《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约谈对象应按规定签收。
(二)约谈双方说明身份、职务等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由主谈人宣布约谈开始。
(四)执法人员通报案情及相关情况,并要求被约谈人如实回答问题。
(五)当事人(被约谈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说明及陈述(如补充材料、情况说明、申请、报告等)。
(六)当事人(被约谈人)说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事情经过和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七)主谈人根据违法事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违法违规和存在的问题,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整改意见和所承担的责任。
(八)当事人(被约谈人)要向主谈人表明态度,表明单位或个人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九)约谈双方在《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记录》(见附件2)上签字,且必须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内容相符”,约谈记录表格有空余时应标注“以下空白”字样。
(十)进一步向当事人(被约谈人)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拒不接受处罚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九条 约谈注意主要事项:
(一)约谈对象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
(二)对需要约谈的案件,约谈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局长汇报。
(三)办案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填写《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记录》,随案卷归档。
(四)对约谈中发现的有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行为,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原则,不得随意约谈,更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第十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
无故拒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一条 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对象名称、负责人和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约谈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海安县统计局公章,约谈双方各留存一份。被约谈人必须在约谈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约谈要求,对约谈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海安县统计局约谈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
附件2: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记录
附件1:
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
海统约字( ) 号
被约谈单位 |
|
责任人 |
|
被约谈人员 |
|
||
约谈时间 |
|
约谈地点 |
|
约谈联系电话 |
|
||
约谈主要事由及具体事项 |
|||
|
|||
被约谈或责任人签收:
年 月 日 |
约谈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二份,约谈双方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海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记录
案件编号 |
海统约字( ) 号 |
||||
约谈主要事由 |
|
||||
约谈人员 |
|
||||
被约谈单位 |
|
||||
被约谈人 |
|
记录员 |
|
||
约谈时间 |
|
约谈地点 |
|
||
约谈记录 |
|||||
|
|||||
约谈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被约谈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记录原件存约谈部门,可复印给被约谈单位;约谈记录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