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县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国内外资金投向我县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承担机电产品进出口及进口国际招标、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棉花)进出口计划,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贸易便利化,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规定和办法及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全县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县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全县粮食行业、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中长期规划,指导企业粮食储备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协调国家、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建立和发展与外地产粮区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指导全县粮食市场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管好粮油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监督全县各地执行粮食购销政策,负责全县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指导和实施订单粮食,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对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粮食收购、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保障全县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应,指导灾区、移民及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工作。制订全县粮食仓储、加工设施、农村网点的建设规划并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和管理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和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协同有关部门监管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省、地方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承担会计报表汇编和行业统计工作。

(十)研究和提出全县茧丝绸行业发展政策建议,制定全县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调控缫丝、绢纺加工规模。负责蚕茧收烘布局的规划、茧站设定、蚕茧收购、蚕丝经营的管理和经济指标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依法监督全县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二)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十四)承担全县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或转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指导、协调投资促进工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进出口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援外工程和境外就业等,依法审核、转报县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不含金融企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境外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

(十七)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县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八)归口管理全县经贸外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经贸出访团组及人员,承担外国商务团组及经贸人员访问我县的邀请事务,联系我县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国际经济组织及外国驻我县商务机构,组织与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参加经贸方面的境内外交易会。

(十九) 受县政府委托,指导和管理县贸促会(国际商会)、指导有关商会、协会的相关工作。

(二十) 指导和管理下属企业的工作,负责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的善后和稳定工作。

(二十一)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