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区域公共品牌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0 16:44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区域优、特、好产品品牌建设,规范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整体效益,促进电子企业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区域公共品牌载体的支撑作用,打造我市特色产业集聚区,促进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管理区域公共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区域公共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3、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4、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共品牌专指由我市商务局委托注册的海安市区域公共品牌。公共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四条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受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准入标准

第五条申报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本市境内的企业产品;

2.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的;

3.农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4.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

5.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使用主体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的要求,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应当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进行销售;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产品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七条需要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

第八条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符合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十条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填写并向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交《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三合一营业执照);

2. 规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书面承诺;

3. 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 基地面积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使用者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实地考察工作,根据考核情况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核获准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及时签订《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海安市商务局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

第十四条 经审核未获批准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应当给出正当理由。申请者可自收到审核意见15日内,向区域公共品牌所有权人提出申诉意见,由标志所有权人或管理部门进行裁定,相关各方应当尊重裁定意见。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五条申请获得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在其生产、经销包装上应当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进行产品宣传和参加展示及展销活动时应展示区域公共品牌。

第十六条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单独使用,使用方式可以为贴标,也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箱上。

第十七条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经营主体在印制标识前必须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样式和数量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比例,不得擅自加印。

第十八条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印有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箱及贴标的领用台账,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

第十九条 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经营主体必须及时向平台传送和更新企业溯源资料及生产信息。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在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基地上,建立自有品牌,形成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的双标识体系。

第五章 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可设立的市内外直营连锁、大型商场超市专柜、专营店柜、各类互联网电商平台等。获得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的各类主体自行组织开展的经营销售。

第二十二条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进行自主营销的,必须注重维护品牌形象,不得在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有损品牌形象的情形。

第六章 品牌宣传推介

第二十三条由领导小组、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引导市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与推广,推广过程中鼓励企业使用母子品牌(即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仓储、保鲜等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注重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团参加冠以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介、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七章 被许可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2.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 优先参加组织的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 对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5. 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应有专人负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2. 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区域公共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3. 严格遵守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4. 被许可人应将冠有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销售情况定期汇报;

5. 自觉接受组织的工作监督。

第八章 违规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被许可人或许可产品的许可资格:

1. 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2. 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

3. 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4. 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 违反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侵犯授权方合法权益的;

6. 有损区域公共品牌声誉的。

第二十九条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和包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区域公共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用品牌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区域公共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和追诉

第三十二条经许可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加强对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如有发现违规违法使用现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


申请人


申请人联系方式


主要产品


企业规模

□10人以下 □10人-20人 □20人以上

其他:

用途

□区域公用品牌 □VIS设计 □宣传片 □包装

企业承诺

本企业及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均符合海安市区域公共品牌准入制度,并愿意接受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企业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