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商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送达公告2024002
来源: 海安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09:42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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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余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逾期不改的,本局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络,且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丁占文 联系电话:0513-81868532

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行政中心大楼1829室

海安市商务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