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来源: 海安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09:2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振消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开展消费提振专项行动,给予全年各类促消费活动1000万元奖补。给予每季参加“海量优惠·安享消费”系列消费促进活动的商业单位、协会单个项目最高3万元的奖补。给予策划并承办全市大型消费促进活动的商业单位、协会单次最高20万元的奖补。

二、提升城市商业品质。给予符合“首发+”经济条件的企业最高3万元的奖励。给予获评省级特色街区的商业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给予通过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评估的社区最高5万元的奖励。给予首次宣贯达标的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给予首获老字号称号的单位最高5万元的奖励。给予首获中华餐饮名店、中国绿色饭店的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电商销售,孵化电商企业发送量超5万件,给予2元/单、最高20万元的奖补。给予新建设运营品牌汽车4S店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给予新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交付或维修中心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给予新建设运营车企区域性总部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按季度分别给予当年月度新增纳统批零单位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住餐单位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给予年度新增纳统批零住餐单位2万元奖励,上述单位新增纳统后拨付60%,次年拨付40%。鼓励商业管理单位、协会共同推进新增纳统工作,对在其管理范围内,新增纳统5家(含)以上批零住餐单位的商业管理单位、协会,按每家1万元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给予实现统一收银且纳统的商业管理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单个住餐项目奖励3万元。制造业、建筑业、农业企业每分离一家新增纳统批零住餐企业,除享受新增纳统奖励外再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给予参加海安市级重点境内、境外国际展及一般境外展的企业每标摊1.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每增加一个展位分别增加0.5万元、1.5万元、1万元,单个企业每个展会最多奖补2个标摊,同一企业累计奖补金额最高30万元。给予“海安名品境外展”活动的展会组织、特装和宣传等公共费用每场次50万元奖补。支持行业商(协)会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拓市场主题培训,给予每场次最高3万元奖补。

五、支持信贸合作。续建市本级出口信保统保平台,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与省中小微出口企业统保平台共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保费给予全额奖补。对自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支持。

六、鼓励发展数字贸易。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区发展,给予新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10家的公共平台运营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利用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且当年跨境电商直接进出口额达规模的企业定额奖补,单一平台最高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6万元。分别给予当年新认定(增)的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贸易企业一次性1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保稳提质情况优秀、合格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给予积极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七、鼓励企业创牌提质。给予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20万元奖励;给予获评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15万元奖励;给予获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江苏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服务贸易等基地、出口示范(园)区、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创建或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正常运营且年度综合考评优秀和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外贸、服贸、外包平台的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加快发展。对2021年以来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在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

九、鼓励利用外资提质扩量。加大对新招引外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实际到账金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外资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到账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强链延链补链类外资企业可按15‰予以奖励。支持存量外资企业发展,对实际到账金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类外资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到账额的10‰予以奖励。实际到账金额经市级认定后,奖励金额由市级给予各区镇不超过上述标准40%的专项奖补。

十、鼓励外经贸融合发展。给予境外投资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前期发生的推介、对接、促进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给予购买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境外雇主责任险的境外投资或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保金额自付部分的5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对将境外项目基建部分总包给相应建筑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按其规模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投资或境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相应企业生产的材料或设备的企业,按其采购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按当年申报指南申领,所涉奖励或奖补活动均需提前向商务局申报备案。奖励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各级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同类升级的补足差额。企业当年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以上政策市本级财政控制在2500万元总额内,并视财力许可情况予以兑现。本政策意见由商务局负责解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内容,对于上级针对特殊时期、特定情况出台的阶段性政策,我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