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 南通嘉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功能性聚酯纤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12-23 09:05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功能性聚酯纤维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泰路20号;

建设单位:南通嘉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嘉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8000万元,租用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泰路20号原南通龙泽化纤公司厂房,建设年产10000吨功能性聚酯纤维生产项目。项目分两期实施,一、二期产能均为5000吨/年功能性聚酯纤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与直接冷却废水、实验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的初期雨水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二)本项目导热油炉燃用天然气。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书》要求。投料、挤出、干燥、熔融、脱溶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相关标准;纺丝上油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对应标准,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不高于50mg/m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易燃物和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2界外各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对项目周边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0-12-23至2020-12-29(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电子邮箱:haxzsphp@163.com,通讯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8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行政审批局投资发展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