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 南通仙乐色织有限公司棉纺织及印染加工产能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7:39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棉纺织及印染加工产能调整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市高新区园庄路88号;

建设单位:南通仙乐色织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仙乐色织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成立,位于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庄路88号(工业集中区纺织园区内),注册资本2580万元,主要从事织布、染纱加工、销售;抽纱工艺品加工、销售;色织布整理;针织、服装加工、销售;棉纱、色纱、纺织品销售。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采用网络公示、报纸公示和现场张贴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参调查。建设单位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在环评互联网发布了第一次网上公示,公示项目概况、环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信息;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在环评互联网发布了第二次网上公示,公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同步2020年4月28、29日在“中国新闻”报纸刊登公示信息,并进行现场张贴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信息。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严格执行《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须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蒸汽冷凝水回用,不得外排;软水制备弃水部分回用于设备、地面冲洗用水,多余部分与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制网废水、废气治理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其中:LAS、石油类、动植物油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三级标准,苯胺类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间接排放标准,总锑执行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后,部分进入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达《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1107-2011)表1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等(约回用本项目264113.23 t/a,全厂320820.9t/a),其余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40%。(三)本项目定型工序燃用天然气。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工艺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书》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烟尘、NOx和SO2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表3中标准;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四)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鉴于印染污泥危险特性的不确定性,须在试生产期内委托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以进一步明确污泥的特性,并按鉴定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执行危废管理要求。(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将本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纳入园区应急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易燃物和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安装含流量、PH、CODcr、氨氮等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八)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投产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厂界外100米。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对项目周边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0-8-7至2020-8-13(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电子邮箱:haxzsphp@163.com,通讯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8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行政审批局投资发展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