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泰州采油厂张3-9井平台探井勘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4-07 09:55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张3-9井平台探井勘查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市南莫镇砖桥村;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泰州采油厂;

环评机构: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泰州采油厂(以下称泰州采油厂)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99号,成立于2015年2月,主要经营:石油开采、采油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等。为更准确地获得开采地层的地质参数及油藏水平,评价曲塘次凹阜三段含油气性,进一步探索海安凹陷阜三段成藏规律,扩大该地区油气成果。泰州采油厂计划开展前置勘查工程,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南莫镇砖桥村建设5口探井,设计平均单井井深3675m,实施张3-9井平台探井勘查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采用先进钻采施工作业设备、安全作业方式,项目污染控制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钻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洗井、压裂废液经罐车拉运至陶思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回注系统回注地层用于注水开发,不外排。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肥田。严禁向施工场地周围水体或环境敏感区域排放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三)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及时洒水抑尘。在施工现场设围栏,施工物料采取遮盖措施,并对施工场地道路采取临时硬化。施工应尽量使用电网供电,施工机械应燃用低硫燃料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落实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中表3规定的限值;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1规定的限值。(四)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并在相应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废弃泥浆、钻井岩屑经有效处置后固化、覆土,生活垃圾需集中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防渗膜、落地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八)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期,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植被和水体的破坏。钻采施工作业应严格控制在作业场地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公示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2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