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slj/2023-00064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水利局 | 文号: | 海水〔2023〕9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水利工程建设处: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的工作总基调,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安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20日
海安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系统治水提质效”的工作总基调,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以及相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一般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原则确定。海安市水利局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海安市境内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委托海安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独立的或者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公路桥梁、输配电、市政等专业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宜由组建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商请相应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六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另有明确分工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执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培训监督管理人员;
(三)编制工程质量情况统计分析年度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并定期报送海安市水利局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四)实施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核备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出具工程质量、安全评价意见与监督报告,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受监工程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参与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受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举报。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支持与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海安市水利局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受理,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3)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
(4)项目法人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计划;
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明确项目质量监督组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期限及质量举报受理方式,并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需同时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相关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手续具体由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备案材料,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 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情况等;
(3) 工程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变更材料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批复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由海安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受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工程安全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安全监督申请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同时提交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应缴纳保险相关材料。
受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安全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期为自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止。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立、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对施工支护、脚手架、临时用电、深基坑、高边坡等进行检查。
(三)对发生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参与调查和处理水利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五)出具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安全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海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