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slj/2021-00114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水利局 文号: 海水许〔2021〕47号
成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市扩展区域)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批复
关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市扩展区域)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批复
来源: 海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1:08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市扩展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市扩展区域)位于海安市城东镇,是指海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扩展区域,范围东至新古河,西至小焦港河、南至友谊河、北至北凌河,区域评估面积16426.08公顷;建设期间挖方估算量约4179.51万立方米,填方估算量约4179.51万立方米。

二、同意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区域防治目标为:表土保护率不低于95%,土方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林草覆盖率不低于25%,裸露地表覆盖率98%,水土保持措施覆盖率100%。设计水平年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三、同意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911.13公顷;区域内水土流失总量估算约222882.14吨,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估算约为190136.39吨。水土流失防治规划措施主要有:雨水管网1019388米、雨水回用系统163套、表土剥离1041.21万立方米、土地整治2936.28公顷、雨水井7173座、透水铺装1035.77公顷、景观绿化1928.23公顷、道路绿化43.04公顷、绿化恢复69.05公顷、临时排水沟719534米、基坑集水沟52101米、洗车平台189座、沉淀池113座、临时沉沙池741座、临时苫盖2936.28公顷、临时撒播草籽69.05公顷、编织袋挡护6528等。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应由你单位依法组织统一开展,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主要采用区域调查监测、遥感监测等相结合的方案,初步规划布设监测点24处。

四、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依据、方法。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约523093.1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约44218.6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约393328.19万元、临时措施投资约29821.01万元,独立费约21869.55万元,基本预备费约29354.2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约4501.50万元。该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你单位督促缴纳义务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五、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市扩展区域)内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报水土保持报告表。对不符合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相关规划要求的,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现阶段是规划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下阶段要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资金及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要留存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影像照片等资料,供竣工验收时备查。同时按要求定期向我局报送监测成果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

3、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临时堆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及时运送到合法的土方中转场,并按要求做好防护工作,禁止随意堆放与倾倒;重视项目区污水防治,全面收集、集中排入市政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附近水体和河道,并对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清理,防止施工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4、你单位应落实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在收到本批复1个月内将负责机构和责任人名单报我局备案。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报我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八、项目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8〕4号)、《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水农〔2019〕23号)的规定,由你单位督促各生产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海安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2日

47关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市扩展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