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slj/2021-0003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水利局 文号: 海水〔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1-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下达2021年度取水单位地下水(地表水)取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1年度取水单位地下水(地表水)取水计划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1-30 15: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水利站、各取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核定下达2021年度取水单位地下水(地表水)取水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取水单位应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因扩大生产确需增加取水量的,应在2021年9月1日-12月10日期间通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向市水利局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取水量超出取水许可的,应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取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累进加价规定征收取水资源费。其中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二、各取水单位要落实专人管理取水计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并做好用水统计,及时填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用水调查直报台账数据。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的取水单位,市水利局将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修复,逾期未执行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三、各区镇水利站应按月现场抄表并由取水单位签字确认,检查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对取水计量设施运行异常或剩余取水计划量不足的,应对取水单位进行提醒并及时上报。

四、各取水单位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年度取水总结和2022年度取水计划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无计划取水,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度地表水取水计划

      2.2021年度地下水取水计划

海安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9日

抄送:存档。

海安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1 2021地表水取水计划表.xls

附件2 2021地下水取水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