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海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14:41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不应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海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an.gov.cn/hassjj/xxgk/xxgk.html;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地点位于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新闻发布会;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海安市审计局。办公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3-81868310;传真号码:0513-88812048;邮政编码:22660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公开。

⒉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和递交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如已采用网上身份认定技术,可以确认网上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按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海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