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2号沈海高速公路海安北互通建设工程S353A9标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审计意见书
来源: 海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11:04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海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决(结)算审计操作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19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海安市审计局依法对你单位提交的沈海高速公路海安北互通建设工程S353A9标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监督。

一、基本情况

沈海高速公路海安北互通建设工程S353A9标经招标由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为9254516.2元。合同工期为60天,实际施工工期449天,造成延期的主要原因为两点:1.根据政府分工安排,收费站的征地、拆迁、地方矛盾由所辖镇政府负责解决,由于办公生活区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延迟,导致土建项目2017年才开工,相对交房滞后,安装项目无法进行;2.整个收费站分为收费区(收费大棚)、综合楼、宿舍楼、配电用房等项目,安装与土建项目和附属工程交叉较多,且收费大棚、室内外装饰等项目需二次设计,安装施工等待时间较长,实际进入安装2017年10月才正式开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送审价8701648元,海安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定金额8183089.01元,审计核减518558.99 元。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海安市审计局组织对海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DC-ZJ-2020-JS264号的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进行了审核。发现该项目对工程量调整、取费调整等方面未认真核实,工程造价多计164466.84元,主要包括供配电照明68718.22元、监控设施、24694.71元、收费设施7469.1元、脚手架、税金等38128.3元。

三、建议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结算资料申报过程中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介于8%和10%之间的(即8%<核减率≤10%),按照其超出8%部分金额的5%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10%服务费予以处罚,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介于10%和20%之间的(即10%<核减率≤20%),按照其超出8%部分金额的10%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20%服务费予以处罚,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出20%的,除按照其超出8%部分金额的10%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30%服务费予以处罚,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市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审计核减原因追究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抄送市公管办审核后列入黑名单,录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安分中心”等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在海安市承揽工程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计量的审核,减少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合理采取措施促进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

(三)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按规定结算工程款,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海安市审计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