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0号海安市实验中学新建教学综合楼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来源: 海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12-16 17:15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安市审计局自2020年8月6日至10月30日,对海安市实验中学新建教学综合楼等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海安市实验中学对所提供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了书面承诺。海安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立项情况

海安市实验中学新建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于2013年经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海发改投资〔2013〕443号、海发改投资〔2013〕504号),项目总投资概算1469.5万元,总建筑面积6301平方米,资金来源为政府性融资安排。

海安市实验中学风雨操场工程项目于2014年经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海发改投资〔2014〕42号),项目总投资概算380万元,总建筑面积1396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自筹。

(二)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根据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实验中学专户反映,截至审计时,上述两个项目共收到项目资金19755566.8元;账面列支16567671.92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支出16113238.96元、待摊投资454432.96元。实际已支付工程款16105238.96元、与工程建设相关费用454432.96元。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项目业主单位是海安市实验中学,委托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代建。工程标段包括新建教学综合楼桩基工程、新建教学综合楼土建及室外配套工程、风雨操场桩基工程、风雨操场土建及安装工程等。

(一)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该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基建环保审批手续等工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二)项目招标情况

经公开招标,新建教学综合楼桩基工程、新建教学综合楼土建及室外配套工程、风雨操场桩基工程、风雨操场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分别由南通谷鑫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监理由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设计由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标,招标代理由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

(三)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2014年8月16日,建设单位对海安市实验中学新建教学综合楼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2014年11月10日,建设单位对海安市实验中学风雨操场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2020年3月编报了项目竣工决算,决算金额17176571.55元,其中:建安费用16183731.03元,与工程相关费用992840.52元。

三、审计结果

(一)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海安市审计局对该工程实施工程结算。根据海安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海审固报〔2014〕297号、海审固报〔2015〕180号、海审固报〔2016〕242号、海审固报〔2016〕9号)反映结果如下:新建教学综合楼桩基工程结算送审价为1416320.45元,审定价为1398168.81元,审计核减18151.64元;新建教学综合楼土建及室外配套工程结算送审价为12888265.12元,审定价11820968.71元,审计核减1067296.41元;风雨操场桩基工程结算送审价为435093.55元,审定价为401566.07元,审计核减33527.48元;风雨操场土建及安装工程结算送审价为2838744.61元,审定价为2570027.44元,审计核减268717.17元。

(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海安市实验中学报送新建教学综合楼工程和风雨操场工程财务决算金额17176571.55元,其中:工程结算金额16183731.03元、与工程相关的费用992840.52元(招标代理72377元、代建管理费323814.62元、桩基检测费55780元、材料检测费61716元、监理费259745元、设计费153700元、地质勘察29600元、施工图审查费10022元、电力装置迁移3000元、变压器迁移3000元、临时用电动力箱4800元、雷电风险评估4305元、防雷检测费6234.4元、放线4000元、规划746.5元)。审计结果与海安市实验中学报送的决算金额一致。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387692.7元。海安市实验中学新建教学综合楼工程、风雨操场工程两个工程项目经结算审计核减1387692.7元,核减主要内容为工程量计算错误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审计要求海安市实验中学在工程款结算时,应将上述核减的价款予以扣减,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工程量的审核,防止财政资金流失。

五、审计建议

海安市实验中学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要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谨防施工单位的高估冒算。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海安市实验中学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海安市审计局。

海安市审计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