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2309/2014-0000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海安县审计局 | 文号: | 海审发〔2014〕73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7-18 | 发布日期: | 2014-07-1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县审计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海安县审计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安县审计局文件
海审发〔2014〕73号
关于印发《海安县审计局
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海安县审计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亦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审计局
2014年7月18日
海安县审计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海安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部门中层正副职、所属机构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组、局长室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局办公室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分管。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 动议。局党组或局长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事前先与县编办沟通,确定使用职数,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人社部门沟通,确定配备职位及人数,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主推荐。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局监察室负责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推荐结果报分管领导。
第七条 组织考察。分管领导及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日常表现,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局党组或局长室同意后,确定正式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通过个别找谈等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干部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
第八条 讨论决定。局办公室就拟提拔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组意见。召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由分管领导或局办公室对干部人事调整方案作说明,并介绍拟提拔干部基本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进行等额或差额票决。行政、事业人员原则上不得混岗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公示任职。对拟任人选及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印发干部任免文件。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任职无效。单位主、分管领导与拟任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履职要求。
第十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或任期届满,需重新任职的,可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实施方案须事前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任职年龄。新提拔为中层正职的一般男性不超过52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新提拔为中层副职的一般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以上年龄,不论男性、女性原则上都要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两年(含两年)以上。中层正职任职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中层副职任职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工作负总责,对分管领导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局办公室重点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使用规定,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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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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