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sfj/2022-00165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司法局 | 文号: | 海司发〔2022〕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
海安市司法局
海司发〔2022〕25号
关于印发《海安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处、中心)、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海安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司法局
2022年5月31日
海安市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发〔2022〕30号)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事项
本规则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须经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大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2.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3.全系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4.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5.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人员调配方案的确定和审核;
6.机关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重要事项;
8.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9.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0.领导干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等事项;
11.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中层干部的推荐、提拔和任免,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确定;
4.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局机关调入、调出的人员(含辅助人员)研究,司法所人员(含辅助人员)调配调整;
6.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装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车辆等大型设备采购;
4.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5.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1万元以上(含1万元)支出的实施;
2.未纳入年度预算而追加的目标任务,又确需开支的资金;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保证集体决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决策事项提交局党组决策前,牵头负责人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论证评估程序,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廉洁高效原则。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保持项目、资金实施的精准、可控、高效,坚决杜绝浪费、无效投入,严格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决策实施规范、公开、公正。
三、决策程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相关人员全程列席。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提升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处、中心)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处、中心)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党外干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科室(处、中心)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重新作出决策前,应当执行原集体决策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当按照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应当在事中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规则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备案管理
局党组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备案,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一般由会议记录人负责填写, 经全体参会班子成员签字确认后,按照下列情形,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备案:
(一)经本单位决策后即可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经本单位决策形成初步意见,需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备案;
(三)经本单位决策形成初步意见,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备案,同时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四)按照市委政法委有关报告事项要求,落实好有关重大事项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规则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六、责任追究与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会议决策或者不按会议决策办理的;
(三)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真实情况造成不当决策的;
(五)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六)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规定,由局党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发现责任人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