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sfj/2023-0009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司法局 文号: 海司发〔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2-15 发布日期: 2023-12-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5 16: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联合印发《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办法》的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档案管理要求的有力举措,为规范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防范责任风险提供重要制度遵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学习合法性审查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的各项流程和要求,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重点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

二、明确责任到人,规范归档流程

合法性审查材料的归档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归档”的原则,由承办人员承担合法性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于审查办理结束后30日内完成系统整理,第二年6月底前统一向本单位档案员移交归档并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在合法性审查材料归档时要做到齐全完整、签署完备,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档案管理

合法性审查档案作为专业档案管理,已归档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得从档案内抽取。确因工作需要增减归档材料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合法性审查承办人员因审查需要,可以按规定调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外单位查阅档案,应当凭单位公函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得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因上级行政机关借调档案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当根据正式调卷函件,按规定手续办理,并规定调借期限。


海安市司法局 海安市档案局 海安市档案馆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