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sfj/2021-00188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司法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市省补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海司发〔2021〕 号
关于印发《海安市省补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安市省补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海安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8日
海安市省补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社矫补助资金可用于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公益劳(活)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支出。其中,用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费用不得超过省社矫补助资金的50%。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调查评估、交付接收、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等工作所发生的档案费、交通费、邮寄费、宣告费等费用。
2.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租车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
3.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集体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帮困扶助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专家授课费、宣传产品制作费、帮扶慰问金、资料费等费用。
4.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活)动费用:是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5.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交通费等费用。
6.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补助费用。是指市司法局所发生的用于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省社矫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和司法所执法管理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三条 省社矫补助资金的分配
省社矫补助资金根据各镇(区、街道)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财政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绩效等因素,计算确定各镇(区、街道)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省社矫补助资金按矫正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补助,其中,市司法局30%,司法所70%。参与“矫务长制”试点等创新重点项目的司法所的补助比例根据工作成效在70%的基础上上浮10%-20%。
第四条 省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单设科目,合理使用并准确核算社区矫正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对委托的司法所建立经费台账,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社矫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司法局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部门通报考核情况。
第六条 省社矫补助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
属省社矫补助资金结报范围的,各司法所按照规定填报支出单据,注明支出理由,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送市司法局审核、审批、汇总、结报。结报的费用均以转账方式直接打卡,结报时需提供经手人或领用人的银行卡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海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