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有关制度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2-11-2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有关制度规定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与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三)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注: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地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述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六、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注:证明应经所属法律援助站签署意见);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工作站或县中心接待人员初审
中心主任审批
批准              ←   →           不批准
      ↓                                    ↓  
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申请人向同级司法局申请复核
           ↓                                    ↓          
安排人员办理                      司法局作出复核决定
 
 
八、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简介
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于1998年10月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我县依托基层司法所在全市率先完成“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组建工作,并在工会、妇联、人武部、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形成一个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乡镇(社团)工作站为配合的法律援助组织体系。县中心组建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全县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接待来访、咨询万余人次,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事项),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一方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成绩和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窗口形象,先后有多名群众自发送锦旗、表谢意,曾被海安县委表彰为“政法工作先进集体”,被南通市妇联表彰为“妇女维权工作先进集体”,被省司法厅表彰为“江苏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九、来访者须知
(一)来访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遵守机关办公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接待人员管理,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咨询。
(二)接待人员一般只对来访者提出的涉法问题及法律知识进行应答。
(三)来访者反映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虚假陈述;如果因来访者反映情况不实造成错答或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来访者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详见“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五)对不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案件或事项,来访者应当通情达理,不得无理纠缠。
 
十、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监督投诉电话: 8834305(纪检监察室)   8860148(法律援助中心)
 
十一、海安县法律援助机构一览表
 
序号
机构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1
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海安镇旺池东路15号
8860148
226600
2
李堡镇法律援助站
李堡镇人民政府
8221032
226631
3
角斜镇法律援助站
角斜镇人民政府
8247101
226633
4
老坝港镇法律援助站
老坝港镇人民政府
8266811
226634
5
西场镇法律援助站
西场镇人民政府
8348116
226621
6
大公镇法律援助站
大公镇人民政府
8752148
226623
7
海安镇法律援助站
海安镇人民政府
8162948
226600
8
城东镇法律援助站
城东镇人民政府
8925148
226600
9
雅周镇法律援助站
雅周镇人民政府 
8632020
226641
10
孙庄镇法律援助站
孙庄镇人民政府
8656048
226652
11
曲塘镇法律援助站
曲塘镇人民政府
8601148
226661
12
胡集镇法律援助站
胡集镇人民政府
8710910
226671
13
南莫镇法律援助站
南莫镇人民政府
8473148
226681
14
白甸镇法律援助站
白甸镇人民政府
8402148
226682
15
墩头镇法律援助站
墩头镇人民政府
8419132
226691
16
海安县妇女权益法律援助站
海安镇长江中路116号9楼
8812302
226600
17
海安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海安镇中坝中路6号
8869181
226600
18
海安县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援助中心
海安镇宁海南路93号
8913706-8011
226600
19
海安县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
海安镇长江中路116号9楼
8812310
22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