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机构地址:海安市区中坝南路51号
服务热线:12348-0
联系电话:88812348
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包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0、因征地、房屋征收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中,农民请求支付在本户家庭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产品的货款的;
12、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土地被流转的农民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的;
1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请求申诉的;
14、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代理、辩护的;
1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无需经济状况证明);
16、因诉讼实施能力较弱,且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行政诉讼代理的(无需经济状况证明);
17、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8、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9、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20. 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21. 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22. 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义务兵、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六)主张获得赡养相关权益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七)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八)获得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的当事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持南通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困难残疾人(包括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残疾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
(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九)烈士的近亲属;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重度残疾儿童;
(十一)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十一)要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
经济困难: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线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