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不服交运局信访处理意见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海政复第48号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海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剑,局长。
申请人戴某因不服海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海交运信告〔2022〕25号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和信访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对有关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应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海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海交运信告〔2022〕25号处理意见书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本机关认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应为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申请人以海安市交通运输局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