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海安市人民
陪审员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9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随机抽选72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18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已担任其他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并分配人民陪审员名额
由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二)发布选任公告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从各区镇街道常住人口名单中随机抽选年满28周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720名。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四)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五)确定拟任命人选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确定72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18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超过18名的,通过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未超过18名的,直接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剩余名额增入随机抽选名额。
对通过资格审查但未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的人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后备库,以备人民陪审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增补任命。
(六)任前公示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任命公告与就职宣誓
1.经公示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2.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市人民法院将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并进行就职宣誓仪式。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月6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行政中心13楼1331室。联系电话:0513-81861611,联系人:苗益华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电子版请发ha8833577@126.com邮箱;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3张。
五、任职时间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疫情防控期间,请配合报名地点疫情防控工作安排。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安市人民法院、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海安市人民法院
海安市公安局
海安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