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海政复第51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安市雅周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颜荔,镇长。
申请人徐某某以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雅周镇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通知其补正。后,本机关于同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徐某某有两项行政复议请求:一是对雅周镇政府在2013年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不服,请求按照2023年的补偿标准对其给予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补偿费、对拆除的花木盆景给予青苗补偿费,落实应给社会保障人员的社会保障。二是对雅周镇政府强拆其5亩多花木盆景的行为不服,请求赔偿。
另查明,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徐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致信南通市政府徐市长,反映关于雅周政府是否按海政发〔2011〕37号文件标准落实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被拆迁人员的补偿安置费存在异议的相关问题,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表明徐某某已经知道雅周镇政府对其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行为。
又查明,徐某某曾就雅周镇政府强行拆除其花卉苗木行为于2015年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安行初字第00113号),海安县人民法院以不能认定系雅周政府单方实施了强行清除徐某某苗木的行为为由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苏06行终334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徐某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苏行申87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机关认为,关于徐某某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对雅周镇政府在2013年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不服,请求按照2023年的补偿标准对其给予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就本案而言,结合徐某某行政复议申请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即使徐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才知道雅周镇政府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未能及时主张权利,至2023年6月15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关于徐某某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对雅周镇政府强拆花木盆景行为不服,请求赔偿。其于2015年已经就雅周镇政府强拆其花木盆景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起诉,该结果受生效裁判羁束,故该项行政复议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徐某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