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海政复第9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申请人海安市公安局,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宁海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康,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海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因复议申请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同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并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1年9月16日夜间,申请人公司房屋被他人偷拆,9月17日早上发现后,立即拨打110报警。110指令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处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简单的取证后,随即返回派出所。经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报警回执的情况下,派出所民警向申请人出具一份“警情处置情况说明”,强调进行了相关处置,但申请人未见相关嫌疑人被查处。申请人认为该起偷拆事件系重大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是理所应当。申请人后向公安局主要领导反映,强烈要求立案查处,但公安机关至今就是否立案未给予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夜间被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偷拆,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系其法定职责,但至今公安机关未给申请人任何实质性答复,显然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17日5时许,被申请人报警服务台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报警,称其公司位于海安西楹桥河北向西的房子不知被何人拆了,其没有签字,请求民警帮助。被申请人随即指派城北派出所民警到场出警,经核实,社区负责人反映申请人被拆的房子存在安全隐患,为排除安全隐患社区组织进行了拆除。因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后民警建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报警进行了及时处置,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拨打110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为:其位于海安西楹桥河北向西的房子不知被何人拆了,请求民警帮助。被申请人城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到现场进行处置,经了解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某公司位于此处的房屋被拆除,当日处警告知是新园社区组织对房屋进行了拆除,该拆除是排除危害的政府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如对拆除行为不服可以向新园社区和海安街道反映和处理,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2021年9月18日,海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作出警情处置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进行了处置”。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日、10月8日、10月10日向案外人张某、高某以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向海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席某、新园社区支部书记顾某了解情况。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经核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10日,海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通知新园社区居委会“位于建设路8号的海安县双效种禽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建筑临近新园过渡市场,周边人员走动较为频繁,近期雷暴、大风、暴雨天气较多,为保障安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除安全隐患。”2021年7月14日,新园社区将上述通知在申请人位于建设路8号的建筑上进行了张贴,同日,新园社区支部书记顾某通过微信将上述通知发送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16日,新园社区组织人员对某公司位于建设路8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警情处置视频、询问笔录3份、海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警情处置情况说明、海安街道新园社区负责人提供的通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清除安全隐患的相关工作情况、海安街道新园社区负责人提供的关于排除原海安县某公司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海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提供的关于原海安县某公司清除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顾爱华和席甲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规定精神,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依法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其位于海安街道新园过渡菜市场隔壁的房屋被拆,被申请人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城北派出所下达了处警指令,城北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置。因报警现场未有刑事、治安或群体性案(事)件的发生,出警民警经了解,相关房屋拆除行为系新园社区根据海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通知对申请人建设在新园过渡菜市场隔壁的房屋进行的危房整治行为。申请人提起本起行政复议系因申请被申请人履职而认为其未履职发生的行政争议。职权法定是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申请人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针对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报警称其单位房屋被拆除,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的警情,结合海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席甲生出具的《关于原海安县某公司清除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新园社区支部书记顾爱华出具的《关于排除原海安县某公司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海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发给新园社区居委会的通知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做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系新园社区根据海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房屋采取的拆除行为,非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的范围。申请人如认为拆除行为不合法,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求助后,及时出警处置,根据要求做好了接处警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被申请人警务综合平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其报警予以回复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处警民警在接报案后,口头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立案侦查,应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内容有异议,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但是,因案涉事项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接报案当天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口头告知,其未对申请人书面告知并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置结果,故本机关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作为瑕疵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求助已经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