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或报备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质量规范,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全县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有关化妆品的监督抽验。负责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及监督管理责任。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布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七)组织实施药品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

(八)承担对全县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无证无照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九)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县有关部门专项打假活动,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十一)负责商标、名牌产品、商号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名牌标志、商号专用权;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的培育、审核、申报工作;组织认定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号;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和安全监管责任。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测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商品防伪和能效标识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行为、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格;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制订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负责对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