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海市监发〔2016〕106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开展2016年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复审)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16年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复审)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确保产品出厂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开展质量检验与管理函授培训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培函〔2014〕01号)、南通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取证企业出厂检验监督工作的通知》通质技监发〔2007〕132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决定举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复审)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此次培训,使食品加工企业检验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食品企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出厂检验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提高出厂检验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检验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复审)对象
此次培训主要面向已取得食品检验资格证书的从事出厂检验工作的在岗在职检验人员和准备从事出厂检验工作的人员。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2)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培训时间
2016年食品检验员培训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专职检验员(每家企业1名);第二批:兼职检验员或未培训的专职检验员(每家企业不少于1名)。
第一批培训时间为两天(10月20日—10月21日),培训报到为10月20日上午8:30。
第二批培训时间为两天(10月24日—10月25日),培训报到为10月24日上午8:30。
实践比对考核时间另行安排。
四、培训地点
海安县农业局(江海东路19号)
五、培训(复审)费用
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按照《关于开展质量检验与管理函授培训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培函[2004]01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各企业接此通知后,必须指派本单位检验员(至少2人)参加培训,严禁缺席或临时借用外单位人员,培训中途不得请假。
2.报到时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培训登记表》、检验员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1张。
3.联系人:谢兆阳。联系电话:88836506,18112289806、15951381040。
4.本次培训班委托海安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承办。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人员培训登记表
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