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2024年9月)
来源: 知识产权科 发布时间:2024-09-30 09:56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4年9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决定书文号

海知法裁字[2024]01号

案件名称

“手动剃须刀”(专利号:202130402103 .1)专利侵权纠纷

涉案专利

专利号:202130402103 .1

专利名称:手动剃须刀

请求人

江苏麦科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海安先梅集惠百货店

案件实事

江苏麦科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手动剃须刀"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由比对分析可知,在正常销售状态下,被控侵权产品外观特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明显区分,从整体上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请求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处理决定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决定机关

海安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8日

决定书文号

海知法裁字[2024]02号

案件名称

“振动式剃须刀底座”(专利号:202230630863.2

)专利侵权纠纷

涉案专利

专利号:202230630863.2

专利名称:振动式剃须刀底座

请求人

江苏麦科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海安先梅集惠百货店

案件实事

江苏麦科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振动式剃须刀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由比对分析可知,在正常销售状态下,被控侵权产品外观特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明显区分,从整体上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请求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处理决定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决定机关

海安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8日

决定书文号

海知法裁字[2024]03号

案件名称

“振动式剃须刀柄”(专利号:202230631011.5

)专利侵权纠纷

涉案专利

专利号:202230631011.5

专利名称:振动式剃须刀柄

请求人

江苏麦科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海安先梅集惠百货店

案件实事

江苏麦科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振动式剃须刀柄"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由比对分析可知,在正常销售状态下,被控侵权产品外观特征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明显区分,从整体上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请求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处理决定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决定机关

海安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