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14:12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人社〔2021〕125号

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安 市 财 政 局

2021年8月30日

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及《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通人社就〔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海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当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险种享受计入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仍按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48个月执行。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再次安置提供材料与初次提供材料一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从2021年8月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2021年8月前曾经及正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影响其个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已享受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海安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条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应届及离校2年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从2021年8月起,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海安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需提供企业上月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1)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本市户籍在海安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4)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

(二)补贴标准。取得职业类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5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400元/人、高级(三级)1600元/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理论课15元/课时·人、实操课20元/课时·人(补贴总课时不超过60课时)。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1)个人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高校学生提供毕业年度证明材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岗位技能提升职工申请职业类证书补贴除外)。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2)培训机构、企业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鉴定或考核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企业银行账户。

第六条 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认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参加我市技能培训初次通过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认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含培训合格证)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140元/人、中级(四级)170元/人、高级(三级)22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认定)补贴,实际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与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步申请享受。

第七条 职业指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备职业指导资质并对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在海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免费开展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8课时)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5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学生提供毕业年度证明材料、《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特殊对象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军人。

(二)补贴标准。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每天8课时),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享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海安市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表》、鉴定或考核结果、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委托申请协议。申请材料由培训机构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50元/人的补贴。补贴对象自主参加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200元/人的获证奖励。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三)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海安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学员考勤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前两年在校大学生学籍证明、海安市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我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报;对已获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不重复补贴。

(二)补贴标准。1500元/人。

(三)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院校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毕业年度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至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始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初始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个人创业综合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我市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0元。2021年8月前已享受但未享受完的仍按海财社〔2020〕16号文件执行。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殊群体身份类证明材料、《海安市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就业人员花名册、《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创业(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以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通过减免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补贴10000元/个(与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重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利用自有住房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申报材料:《海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

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免费服务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被认定为南通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扶持经费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自有住房创业者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学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纳税(含免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二)补贴标准。通过南通市级评审入库或参加南通市及以上比赛获奖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持有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 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证明、《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就业补助资金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加强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在资金拨付前,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本细则(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社〔2020〕16号)与本细则不一致部分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

1.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docx

2.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