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13:47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人社〔2021〕110号

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落实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见附件1)、《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海人社〔2020〕13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工作。《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要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工作,特别是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严格按照“一个不漏、按季核查”的要求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如实填写《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跟踪服务卡》和灵活就业跟踪服务记录(见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跟踪服务记录原则上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如因特殊原因须由经办人员代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二、严格落实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如发现符合《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退出机制”9种情形之一的,填写《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申请表》(见附件3)并于每月20日前报就业处。就业处要及时指导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做好情况核实工作,对经核实符合退出机制条件的,要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由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告知本人。

三、切实履行就业困难人员监督管理责任。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事关就业援助政策的精准落实,事关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跟踪服务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对经查实因未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多领社保补贴资金行为的,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要负责依法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退出管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docx

   2.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跟踪服务卡.docx

   3.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申请表.docx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