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常见问题解答(一)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17:36 累计次数: 字体:[ ]

  1.在江苏智慧人社APP上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已通过,在申报社保补贴时,由于参保登记时误操作点了停保,有无通道撤回,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答:出现这种情况是无法撤回的。申报社保补贴后,人员状态为灵活就业,已非就业困难人员。停保后,人员就业状态改为失业,失业状态是不可以享受社保补贴的。如想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必须重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并经认定核实已实现灵活就业才可以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2.请问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海安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3.已办理社保补贴人员因有个人所得税被核减,是否可以再次办理?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可按规定至常住地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被核减人员后期如果符合条件仍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社保补贴。


  4.申请办理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退休以后的待遇会不会有影响?

  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是正常征缴社保费用后给予补贴,不会影响退休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