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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暂核抚恤金审批流程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06 字体:[ ]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暂核抚恤金审批流程

依据文件:苏人函[2008]52号、苏人社发〔2011〕236号

死者身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

办理科室: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申报流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去世后,向所在单位申报人员去世

二、需提供手续

(一)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1.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医保费用结清证明。

4.单位出具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退休人员

1.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医保费用结清证明。

4.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科出具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三) 离休人员

1.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出具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离休基本工资。

三、费用

1.丧葬费:标准6000元,去除基本火化费(460元)、接运费(各区镇不同),如本人不在海安火化,需提供外地火化发票,业务科室核准后按6000元核定。

2.抚恤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加上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作为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乘20个月;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乘以40个月加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准备好相关手续后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暂核抚恤金审批表》按级审批

五、相关政策

1.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每年由国家统计局发布。

2.退休人员2016年1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时不包含在基本退休费内,待养老保险部门出台新的抚恤金计算政策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