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9﹞20号)
一、贷款对象
1.个人贷款,在海安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在自己出资的创业主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小微企业贷款,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吸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
2.在海安范围内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稳定经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场所一致(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
三、贷款程序
1.资格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人社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申请人约定对创业实体实地走访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
2.贷款评估。担保机构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3.反担保手续办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需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
4.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成功办理反担保手续的申请人,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
四、贷款额度
1.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确认,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
六、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
七、贷款贴息
1.贴息范围。个人贷款第一次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100%予以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小微企业贷款第一次按不高于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贷款还款存在逾期及贷款还款前企业已消亡的取消贴息资格。
2.贴息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携带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贴息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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