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及其封面、伤病情证明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两名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属于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备案证明;
9.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四、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
五、办理部门:医疗工伤保险科
六、办理流程: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
七、办理时间:
一般程序:受理15日、审理60日、送达20日。
八、办理地点:海安市政务中心(三楼148、149窗口)。
九、联系电话:8889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