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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9-06 字体:[ ]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是指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后,可直接在规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费用,无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再回海安报销。

因长期在南通市外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南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江苏省内长居异地】

问:省内(指南通市外、江苏省内,下同)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答:需要办理省内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至我市医保中心2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1.未办理过居住地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携带:

(1)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居住地的派出所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过居住地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携带:

(1)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问:哪些费用可以直接在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答:已办理省内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直接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住院期间外出购药或检查的费用应计入住院费用,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刷卡结算:

1.参保职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时的门诊医疗费用;

2.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办理省内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时,可在居住地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择一家作为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我市医保中心2号窗口办理签约登记手续。签约登记后,参保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在签约登记的异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刷卡结算,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特别提醒:以下费用暂不使用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

1.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专项备案的参保职工,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属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专项的门诊医疗费用。

2.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专项备案的参保居民,属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专项的门诊医疗费用。

以上按规定不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及其他省内未能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年内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问:如何查询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网医疗机构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登录http://jshrss.jiangsu.gov.cn查询。

【江苏省内异地转诊】

问:省内(指南通市外、江苏省内,下同)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南通市外、江苏省内三级医院就诊的,须携带以下材料至我市医保中心2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1.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由我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综合性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皮肤病医院(限皮肤病)出具并盖章的《海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

■特别提醒:转诊异地就医“一次备案一年有效”,即办理一次转院备案手续的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内在转往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问:哪些费用可以直接在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答:参保人员办理了省内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应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至转往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外出购药或检查的费用应计入住院费用,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别提醒:参保人员江苏省内转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暂不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

按规定不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及其他省内未能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年内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问:省内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待遇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省内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待遇政策有如下规定:

1.参保职工在转往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外符合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其余按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规定支付。

2.参保居民在转往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5%,其余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问:如何查询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网医疗机构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登录http://jshrss.jiangsu.gov.cn查询。

【跨省长居异地】

问:跨省(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外,下同)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答:需要办理跨省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至我市医保中心2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1.未办理过居住地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携带:

(1)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居住地的派出所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过居住地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携带:

(1)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问:哪些费用可以直接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答:参保人员办理了跨省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后,应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居住地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外出购药或检查的费用应计入住院费用,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别提醒:门诊医疗费用暂不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年内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问:跨省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待遇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跨省长期居住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如下规定:

1.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结算,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

2.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跨省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对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刷卡结算,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的结算方式进行确认;参保人员未确认上述方式或未能按上述方式结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目录和支付规定审核报支。

参保人员若要改变报支方式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已刷卡结算且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可改变待遇结算方式。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其中属于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即跨省异地就医平台中项目等级为丙类的项目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问:如何查询跨省异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等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登录http://si.12333.gov.cn查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登记备案、异地就医经办机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等信息。

【跨省异地转诊】

问:跨省(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外,下同)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江苏省外三级医院(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上海德济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就诊的,须携带以下材料至我市医保中心2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1.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由我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综合性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皮肤病医院(限皮肤病)出具并盖章的《海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

■特别提醒:转诊异地就医“一次备案一年有效”,即办理一次转院备案手续的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内在转往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问:哪些费用可以直接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答:参保人员办理了跨省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备案手续,应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至转往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住院期间外出购药或检查的费用应计入住院费用,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别提醒:门诊医疗费用暂不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年内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问:跨省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待遇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跨省转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待遇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1.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结算,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

2.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跨省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对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刷卡结算,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的结算方式进行确认;参保人员未确认上述方式或未能按上述方式结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目录和支付规定审核报支。

参保人员若要改变报支方式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已刷卡结算且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可改变待遇结算方式。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其中属于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即跨省异地就医平台中项目等级为丙类的项目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4.参保职工在转往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外符合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其余按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规定支付。

参保居民在转往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5%,其余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问:如何查询跨省异地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等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登录http://si.12333.gov.cn查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登记备案、异地就医经办机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等信息。

今后,随着国家、省、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的调整,我市将适时完善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