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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须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1-18 字体:[ ]

依据:《海安县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海人社〔2016〕113号)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困难、失去土地等因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安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

1.“4050”人员;2.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6.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7.残疾失业人员;8.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9.城乡退役人员;10.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11.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共性条件:

(1)家庭拥有商品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45㎡的;(2)申报人配偶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供电、金融、保险等中央部、省属企业在职在编人员;(3)家庭成员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或持股经营者,年缴税额不超过8000元;(4)申报人目前未实现正规就业、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在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在校学生除外)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除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姓名所在页)、《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外,还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及所有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单亲家庭人员须提供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①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②提供申请认定前1年内4次以上在辖区内求职报名登记表的原件(信息与软件记载信息内容相一致);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工作非本人主观原因失业的,由原单位出具退工证明;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海安市特困职工证明;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海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6.残疾失业人员:《残疾人证》;

7.城乡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8.城乡退役军人:《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9.城乡困境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材料等相关材料;

10.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被征地证明及符合相应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申报材料,到实际居住地(须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基层平台提出申请。

2.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根据申请统一登记《海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基层平台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对提出异议和举报电话的情况进行核查。

4.基层平台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初审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核准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按月集中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5.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录入系统,且在《就业创业证》中加盖认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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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复印件);与培训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大纲、课程安排和组织实施方案;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与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四、办理时间

每年12月下旬,携带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就业培训科(人力资源市场一楼15号窗口)申报;次年1月份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实地评估,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企业)签订备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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