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asrsj/2025-0027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25〕4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认知社会、融入社会的重要环节, 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技能、增加工作经历的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对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的推动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根据《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通政办发〔2022〕9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199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通人社才〔20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原则
就业见习遵循“自愿参加、政府补贴、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导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法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提供就业见习岗位,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踊跃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就业机会,从而提高就业率。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
(一)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向海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1.依法注册成立,内部管理规范,具有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能够根据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意向提供适合就业见习的相应岗位,并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指导老师或带教人员;
4.能够为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人员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加盖社保中心公章);
3.单位简介;
4.单位人事、财务、考核、安全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5.《海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
6.《海安市就业见习基地指导(带教)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三、就业见习的认定管理
海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对我市基地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和现场考察。经审核,对符合接收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单位可认定为基地。
为确保就业见习规范运行,海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对基地见习岗位发布、见习组织、补贴发放等核心环节进行指导,不定期对辖区内基地开展岗位设置合理性、带教老师配备情况、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发放、人身意外险参加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四、就业见习人员对象和期限
(一)就业见习对象
未参保,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成为就业见习人员:
1.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2.16至24周岁城乡登记失业青年;
3.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
(二)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人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五、就业见习职责
1.就业见习基地职责。就业见习基地应落实专门管理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落实全程管理责任;应确定带教老师,准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排好工作场所;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开始前应将《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或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缴费人员明细复印件报海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见习期内,就业见习基地应负责做好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并提供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费。
2.带教老师职责。带教老师须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岗位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带教经验;帮助见习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育过硬的工作作风,提高实践操作技能;关心爱护见习人员,努力防控责任事故。
就业见习过程中,带教老师应负责向见习人员传授本工种的技能和相关理论知识,完整清晰、耐心细致地说明操作要点和操作规程。掌握见习进度,注重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和效率,确保见习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胜任工作要求。
3.见习人员职责。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尊重带教老师,积极主动地配合带教老师的工作;虚心向带教老师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自觉维护就业见习基地的形象、利益和声誉,保守就业见习基地的商业、技术秘密;刻苦钻研,认真实践,勇于探索,提升职业能力;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六、就业见习政策补贴
(一)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基地每月按不低于海安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见习期满后,财政资金按每月每人当年海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补贴给基地。
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见习考勤达到15天及以上的全额发放,考勤低于15天的不予发放。遇国家法定长假,扣除相对应的放假天数。
保险补贴: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与见习期一致,由财政资金承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最高为120元/人。
带教补贴:带教老师按200元/月/人享受带教补贴。
市级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费用,与省见习基地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申请
见习人员见习协议终(中)止后30日内,由基地统一申请补贴,经审核后,予以发放。提交材料如下:
1.《海安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4);
2.《海安市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3.《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3);
4.《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所在页复印件;
5.《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6.《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失业青年提供);
7.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或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缴费人员明细复印件;
8.发放生活费银行打卡证明;
9.见习人员考勤打卡记录。
(三)资金监管
对见习基地虚报、谎报申报材料,提供不实信息,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追讨违规领取的见习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
1.政策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调整,另行调整。
2.省级基地申请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细则执行。
3.执行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表》
2.《海安市就业见习基地指导(带教)人员花名册》
3.《就业见习协议》
4.《海安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5.《海安市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