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asrsj/2026-00030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海人社〔2026〕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海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关于调整海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人社发〔2026〕1号)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