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社局:【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案例】: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平台企业合作商以订立个人运输协议为由否认与外卖骑手建立劳动关系,但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当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某网络公司与钱某签订个人运输配送协议,约定钱某为网络公司提供美团外卖配送等服务,双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此后,钱某在规定的班次时间、区域通过手机上线,美团平台向其派发订单,钱某应接单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任务。网络公司每月按照配送单量、里程及质量奖罚相结合方式核算钱某的配送费,并通过第三方机构代发。2023年11月12日,钱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钱某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仲裁委审理认为,钱某为网络公司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受网络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钱某的劳动报酬虽非由网络公司直接发放,但钱某从该服务中获取劳动报酬,本质上并不改变其依附于网络公司的性质。钱某与网络公司虽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和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海安仲裁委遂裁决确认钱某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在新业态经营模式下,平台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合作经营”、“个人承揽”等合同的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排除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对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应当以实质要件为标准,依法审慎确认劳动关系,以更好地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