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社局:【案例】:“职业碰瓷”索赔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8-29 14:54 累计次数: 字体:[ ]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予以二倍工资的惩罚。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因职业碰瓷的劳动者入职目的并非是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存在获得不法利益的恶意,对于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应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五十多岁的李某入职海安某纺织品公司从事打浆工作,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不到8个月,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书》。不久,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后,李某不服,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发现,自2014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先后在不同省份短期入职后即离职,并起诉用人单位十多家,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均认为被起诉的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李某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明知,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签订的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李某存在职业“碰瓷”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若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存在职业碰瓷恶意,则有违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与诚信原则不符。找工作难、招工亦不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诚信、友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