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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号: 海政办发〔2015〕61号
成文日期: 2015-03-06 发布日期: 2015-03-02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4〕96号)要求,经海安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开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提出的一系列要求,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切、群众期盼,坚持为民宗旨、群众路线和问题导向,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目标,以深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为重点,加强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工作,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机制保障、提升服务效能,着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运行体系,建设阳光、廉洁、法治、服务型政府。
      二、进一步拓展公开的内容和领域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行政机关新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应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在继续清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分时段、有步骤予以公开的同时,从我县实际出发,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倒逼作用,增强公开实效,推动政府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阳光运行。
      (一)深化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在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投资审批“负面清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覆盖管理、全方位公开、全过程监督。(责任单位: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
      (二)有序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按照新《预算法》“全口径预算监督”要求,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力度。从2015年起,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县级政府预决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县属一级预算单位今年均要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并且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对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审计,在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
      (三)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二是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三是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四是公开政府采购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五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国土局、农办、住建局、公管办、发改委、各区镇)
      (四)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加大有关招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县属中小学预算决算信息。二是实施科研项目奖补资金管理信息公开。三是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四是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等。五是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五)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一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向社会实时发布全县PM2.5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备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深入推进“铁腕治污”,及时公开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和重点行业标准化整治、化工园区生态化创建情况,加强“清水工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监管信息和环境行为信息。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公开建设和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布全县总量减排工作进展和核查情况。二是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三是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四是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五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责任单位: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等)
      (六)积极稳妥推进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从2015年开始,逐步推进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及其答复,原则上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1个月内,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议(提案)提出者及建议(提案)标题、内容,承办单位及答复内容等。各镇也要结合实际做好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区镇)
      三、进一步加强公开的平台与体系建设
      以“一切方便群众、一切服务群众”为目标,着力构建多层次、互动式、便捷化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体系,不断增强公开的及时性、权威性、便民性。
      (一)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保持信息沟通的重要渠道,是掌握舆论引导话语权、主动权的重要阵地。要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的制度性安排,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要提升信息发布能力。县政府新闻发言人要围绕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定期召开重大主题策划会议,及时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精心组织新闻发布会。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新闻发言人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确保其列席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了解全面情况,掌握重要信息。要完善信息发布形式。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完善应急发布制度,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发布,并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时、度、效。要增加信息发布频次。原则上县政府每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低于12场,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出席1次新闻发布活动;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县级职能部门每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低于6场;其他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1场新闻发布会。(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及各有关部门)
      (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群的第一平台作用。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网站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3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办发〔2013〕11号)要求,各区镇、各部门要对门户网站发展作认真研究,进一步明确网站的发展定位、工作体制和管理职责。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形成稳定的支撑力量。二是强化信息发布更新。政府网站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的信息。要制定和完善信息发布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确保每周发布的信息量和速度。对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归并或关闭。三是提高政府网站对公众服务需求的响应能力。通过在线访谈、领导信箱、意见征集、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网络互动,完善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反馈机制,了解民情,回答问题,提供服务。四是迅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结合省政府即将开展的“政府网站普查”行动,各区镇、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网站开展全面自查,对“僵尸”网站、“睡眠”网站等问题立即着手整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省要求。(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中心及各区镇、各部门)
      (三)构建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科学把握新时期的信息传播特点和规律,注重发挥报纸、网站等传统媒体与“海安发布”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的融合性、互补性,加强全媒体合作,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探索建立公众互动交流和参与机制,特别是在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时,更多借助新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提升县“12345”政府热线服务功能,科学整合政务热线资源,逐步建成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询点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三级便民服务网络,推动政府信息进村居;积极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指导群众正确行使政府信息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及时收集、反馈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互联网新闻中心、编办、信访局、档案局、文广新局、行政服务中心、为民办)
      四、进一步强化公开的机制创新
      加强工作机制和制度创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深度拓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社会满意度。
      (一)建立政策解读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在出台前,要预先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充分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出台后,相关部门要通过发布解读通稿等形式进行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责任单位: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制定部门)
      (二)完善科学发布机制。各区镇、各部门要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在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信息需求。(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
      (三)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各区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县互联网新闻中心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重要舆情形成监测报告,及时转请相关部门关注、回应。(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互联网新闻中心)
      (四)完善沟通协调和会办机制。各区镇、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互联网新闻中心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特别是相关热点信息和敏感信息,要完善沟通协调、会商会办、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提供的政府信息于法有据、全面准确、真实无误。(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互联网新闻中心及各区镇、各部门)
      (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落实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区镇、各部门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
      五、进一步完善公开的保障措施
      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组织推进力度,保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班子要从工作全局来整体谋划、部署、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真正使“政府决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成为政府工作的新常态,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融入政府决策和工作中,提升政府公信力,凝聚社会正能量,打造区域新品牌。严格落实层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各区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见到实效。(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
      (二)加强队伍建设。围绕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政策水平高、责任意识强的专业人才队伍,经常组织专业培训,科学设置培训内容,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菜单式培训”等方式,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强业务交流,结合学习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务求培训实效。(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
      (三)加强督查引导。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监察局、政务信息中心、互联网新闻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新闻发布、网站建设、政策解读、舆情引导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存在问题,通报有关情况,推动工作落实。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县级机关和区镇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办法,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执行目标绩效考核扣分制度;对工作严重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通过网络调查、委托调查等多种形式,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绩效社会评议制度。(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局、政务信息中心、互联网新闻中心)
      (四)加强工作研究。各区镇、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条例》施行特别是依申请公开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和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注重以案释法,正面引导,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区镇、各部门)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实施办法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 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各区镇、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区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能够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区镇、各部门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word格式。
      (三)各区镇、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县政府办公室将责成有关区镇、部门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附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