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1-04-01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三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主,询价、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采用何种方式由采购中心按采购项目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数量和价值大小,提出建议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确认。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

    ()标的单价1000元以上或单价虽低于1000元但一次性购置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

    ()标的额5000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租赁、修缮、装璜和绿化工程;

    ()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招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5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当向5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并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实行竞争性谈判。

    第六条 达到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取得货物或者服务的;

    ()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达到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询价采购: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货物或服务;

    ()供应商大部分在外地,且标的金额不大,不便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

    ()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询价采购应当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并至少有2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报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货物或服务的;

    ()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3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货物进行后续扩充且不超过10%的;

    ()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定点采购:

    ()机动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公务印刷、纸品供应。

    ()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点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确定定点供应商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采购单位按本条限定的采购项目,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或服务。

    车辆维修:采购单位所有车辆维修,必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海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联系单》,采购中心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维修车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车辆发动机、变速箱大修、全车做漆及一次性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按行管规定在定点维修厂家中招标确定维修单位。应急维修项目,区别车型在原核定的月标准限额内,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直接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采购中心定期对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态度、价格、配件及维修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车辆加油:采购单位的车辆,在县财政局海财预[1999]12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用车一律到定点单位加油。各单位政府采购协管员负责车辆用油的日常管理,采购单位应填写《海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联系单》,经采购中心审核价格后,直接到石油公司购买油券,并及时填列《海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车辆油耗情况登记表》,按月汇总报采购中心。定点加油单位应确保燃油质量,做到计量准确,优质服务,接受用油单位和采购中心监督。

    车辆保险:机动车辆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三种,采购单位统一填制《海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联系单》,经采购中心审核后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定点保险公司要热情服务,理赔及时。

    公务印刷:采购单位在印刷前填制《海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联系单》并附样本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定期在定点印刷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承印单位。承印单位应确保印刷质量,信守服务时限。

    办公纸品供应:采购中心根据纸品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在定点纸品供应单位中招标或谈判确定各类纸品价格。各单位在采购办公纸品前,先到采购中心领取《海安县政府采购中心纸品定点采购联系单》,选定本单位需要的办公纸品及供应商,填制一式三联的联系单,单位负责人、协管员签字,单位盖章后直接到纸品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定点供应单位应按质量、时间要求及时供货。

    第十条  对金额较小、专业性强、时间紧迫等项目,经批准后可实行委托采购。采购单位凭采购中心开出的《委托采购通知单》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在委托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不得变更委托采购内容,不得突破委托采购金额,并将《委托采购实施结果报告单》报采购中心审核备案,采购单位必须凭《采购计划表》、《委托采购通知单》及经审核的《委托采购实施结果报告单》和发票入账。采购中心对委托采购实施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自行采购:

    ()标的物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一次性购买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不含纸品、印刷品);

    ()标的总额5000元以下的基本建设、租赁、修缮、装璜和绿化工程;

    ()车辆因公出县途中发生有碍安全行驶的故障确需维修的;

    ()车辆因公出县途中确需在外加油的,在外加油量足以行驶至本县的部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采购单位每年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或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列入部门预算或单位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各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全县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每季度初5日内填报季度具体采购计划,由县财政局财务管理科室根据资金安排和收入进度进行审核,采购中心对手续齐全的及时受理并定期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若需进行采购项目调整的,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提出调整计划,报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经营特殊货物、工程或服务,应具有所需的专门资格;

    ()县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制度的供应商资格由县财政局审查确认,并实行年检制度。

    其他供应商的资格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共同审查。   

    县财政局应定期、不定期对准入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资质、经营能力、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强或复杂的工程和成套设备的采购,在组织招标前,采购单位应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进行预先考察审查,提供相应采购方式所需数量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标的的名称、用途、规格型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和时间;

     ()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3-7日前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人须知;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询价采购文件包括询价采购函、报价人须知、询价采购报价表,其要求参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提交日3日前书面报告采购中心,经采购中心同意后,方可变更。

    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会同采购单位举行开标前的答疑会。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标的总额的10%

    采购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及招投标有关的情况。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完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收到招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询价采购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邮寄或密封后直接送达采购中心。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递交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必须按招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开标时,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应派员参加监督。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中心应当邀请供应商、采购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实行询价采购的,采购中心应当邀请采购单位参加。实行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必须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代表和技术、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奇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者。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单位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商: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或评标打分法确定中标商,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采购中心按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实行询价采购的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标商。

    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标商时,若最低报价者为两人以上的,当场抽签决定中标商。

    第二十一条  中标商确定后,由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商和采购单位,返还落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商投标保证金可转作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法》规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对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发生确需变更的事项,在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并经采购中心审核后生效。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中心可通知次低报价、次高得分供应商与采购单位谈判确定,也可重新招标确定供应商。采购单位无故不按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采购合同的,一年内不得再实施该采购项目。

    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时,向采购中心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结果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单位未按招标结果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中心收取相当于履约保证金两倍的违约金。

    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依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组织货源,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跟踪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和配置,不得变更工程和服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具书面报告报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的数量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工程数量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30%,并不得变更原中标单价。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中心对重大采购项目和其他有必要参加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及技术含量高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还必须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管理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县财政局结算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划入采购中心;其他事业单位,其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划入采购中心。所有采购资金的结算,由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验收回执书、发票,经采购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监督部门应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单位报支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及服务内容和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合同上所列的内容是否相符。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财务制度登记建帐。

    ()应当检查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对所受理的投诉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结束,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通报批评;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擅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擅自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所取得的发票,单位财务不得报销,并由县财政局按采购金额收取10%的政府统筹,情节严重的,由有权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采购单位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在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串通投标的;

    ()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交付工程,或不能按期服务的;

    ()低于合同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供货、施工(包括捆绑销售擅自减少赠品及软件)或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或不兑现服务承诺的;

    ()对政府采购有关人员宴请或赠送礼品、礼金的;

    ()擅自与采购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的,中标结果无效。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暂停该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612个月。

    供应商有本条第五款行为的,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责任,并暂停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36个月。

    供应商有本条第六款行为的,恢复合同规定的配置、技术标准(或不低于原配置、原标准),遇价格下降的,供应商应退还差价;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降低服务标准的,相应扣减其服务费;该供应商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责任。第一次发生的,暂停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6个月;第二次发生的,暂停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12个月;第三次发生的,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3年。

    供应商有本条第七款行为的,中标结果无效,暂停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6个月,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供应商有本条第八款行为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款项不予结算,暂停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6个月。

    第三十条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否则,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安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海政发[1998]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00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