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海安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05-19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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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根据《南通市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通发改社会〔2020〕288 号)、《市政府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政规〔2021〕4号)有关规定,为确保相关价格政策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所用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凭市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证书,向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提出申请,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凡享受本文件价格政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行“一户一表”,未实行的应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经供水、供电、供气单位验收后方可执行。

四、享受政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不再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本文件由市发改委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