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5-1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2020〕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 》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加,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和谐幸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幼有所育”排在了七项民生要求之首,提出建立“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相关举措。为缓解家庭压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国家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普惠性和公益性事业予以重点建设。2019年以来,国家层面力争多措并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扎实推进,积极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从资源配置、成本分担、师资培育、管理规程及组织实施等层面探索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合理化路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普惠安全的托育服务体系,形成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了托育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0年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2020年11月6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2020〕5号)。

目前,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共计1.4万人。婴幼儿以家庭照护为主,家庭养育负担较重;另一方面,我市婴幼儿照护体系发展不充分不健全,没有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托育照护体系。

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初步建立市、区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建成一批普惠性照护机构,力争建成2家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推进对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五大任务。一是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行动。二是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速行动。三是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行动。四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提质行动。五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提升行动。为确保五大任务顺利实施,明确了保障措施,加强政策支撑、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

四、《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组组织领导、部门协作、用地保障、政策保障、示范引领、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7个方面保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确保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任务、目标实施见效。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23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解读机构: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889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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