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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5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和波及我市的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省、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境外辐射事故;

4.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预案衔接

根据《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都做到了合理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6.2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镇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6.3  加强联动,协同应对

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环保、卫生、公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1.6.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强化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配备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装备,努力提高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快速应对,科学决策,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体系

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海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及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2.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镇政府组成。

2.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认真落实省相关部门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贯彻执行海安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积极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向市政府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根据上级领导指示,执行辐射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指导、督促镇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镇政府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导镇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2.1.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辐射事故预防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地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4.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协助上级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开展辐射事故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定期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市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全市进行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6.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8.乡镇(区、街道):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响应;落实、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指令。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海安生态环境局,作为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海安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5)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2.3  技术支持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为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单位。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主要起到协助配合作用,其主要职责为:协助上级环境监测站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协助上级环境监测站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置措施的建议。

2.4  专家组

市辐射事故目前主要依托上级辐射应急机构专家库,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逐渐建立核与辐射、公安、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库。事故发生后,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预警

3.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对安全运行可能产生影响,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分布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排查辐射事故隐患,开展辐射潜在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海安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预警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施行严格的审签制度。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南通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海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扎口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海安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公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南通市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协助上级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信息报送程序:

(1)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2)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故级别,迅速报告海安市政府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海安生态环境局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辐射事故经初步确认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海安市政府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2.信息报送时限: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海安生态环境局报告。

(2)海安生态环境局初步确认属较大辐射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初步确认属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5分钟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8表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4.2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市政府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

(2)先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第一时间监测,并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控制等工作。

(3)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控制人流、物流。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向南通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3  启动响应

接报辐射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级响应(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和级响应(一般)四级。及以上响应由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级和级响应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我市主要负责配合上级机构工作。

4.5 应急响应程序

1.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南通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南通市辐射应急机构、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辐射救援和处置工作;

5.及时向海安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6  基本应急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与安置、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专家指导、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基本应急处置工作。

4.6.1 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与安置,必要时,应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采取以下临时措施控制: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和社会治安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4.6.2 现场处置组

由海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

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处置方案,确定污染范围,对事故产生的放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控制受污染范围,减少污染后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洗消、处置等工作。

4.6.3 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政府配合。

市卫健委负责确定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或其他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并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跟踪观察;对受伤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事发地政府配合做好现场伤员救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4.6.4 事故调查组

由海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配合。

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定级和调查处理、确定事故责任,对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实时报告、总结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调查事故的情况,确定是否涉及刑事、民事责任;

市卫健委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要求上报海安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指挥部。

4.6.5 宣传报道组

辐射事故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为参与单位。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报道组,统一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等工作,并做好媒体现场服务、采访接待和通联工作。会同市网信办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网络信息传播应急机制,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和上报工作,并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管控工作,微博、微信、论坛官方账号等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传统媒体采访的接待服务工作。

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进行定级和调查处理,拟写新闻通稿,按照规定程序送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对网上信息动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网上谣言制造者应及时依法处理。

市卫健委对事故受伤人员照射剂量进行评估,对受伤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治疗,拟写新闻通稿,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宣传部。

4.6.6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事发地镇政府对因事故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市卫健委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可能受辐射照射的人员进行跟踪观察;为事故受害人员提供心理咨询。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理工作。

4.7 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前期应急监测,需要配备包括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快速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设备、个人剂量监测仪以及辐射防护用品等,并积极配合上级辐射监测机构工作。

4.8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8.1 事故通报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辐射事故主管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8.2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牵头拟写新闻稿,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9  扩大应急

当应急响应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可以向国家、省、南通市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安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南通市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立即上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由南通市直接指挥。

4.10 应急响应终止

4.10.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无续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4.10.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南通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市公安局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并提交给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海安生态环境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海安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海安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市卫健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可能受辐射照射人员进行跟踪观察;对事故受害人员及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市政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总结评价

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6.2  装备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安全保障

6.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按照辐射防护原则进行,无措施不入,无洗消不出,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6.3.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对于受到或疑似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业的或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必要时,协助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6.4  通信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的联络畅通。

6.5  技术保障

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依托南通市专家组,逐步组建本市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6.6  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7  宣传、培训与演习

6.7.1 宣传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6.7.2 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6.7.3 演习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海安生态环境局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一次桌面推演,一次实战演练,演练内容包括演练模拟场景和演练应急措施。各主要成员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组织本系统内部专业性应急演练,每三年年至少一次桌面推演,演练内容包括演练模拟场景和演练应急措施。通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海安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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