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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14 字体:[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市卫生健康委与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6.加强协作,公众参与。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级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地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镇(中心)卫生院在市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各区镇(中心)卫生院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组。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镇(中心)卫生院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站、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综合性和传染性疾病医疗救治定点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区镇卫计所)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综合类和传染病类),其中,急救中心及急救分站、综合性和传染性疾病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区镇卫计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四)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上级卫生健康委和本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我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同时请求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援。

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同时请求省、南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援。

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地级市政府启动地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当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南通市卫生健康委支援。

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和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针对不同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的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区镇卫计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

急救中心(分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汇总整理,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要在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六)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二)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我市确定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为全市急救医疗中心,另设中医院及李堡、城东、曲塘、雅周、南莫、墩头中心卫生院7个急救分站,1个中心和7个分站在市120调度中心的指挥下,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市人民医院为指定收治医院,同时在中医院、李堡、城东、曲塘、雅周、南莫、墩头、高新区中心卫生院设8个急救点。

(三)综合性与传染性疾病医疗救治基地

我市确定市人民医院为综合性疾病医疗救治和传染性疾病定点救治基地。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健康委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

市卫生健康委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五)血液储备

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计划建议,南通市中心血站海安分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号召武警部队官兵、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六)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改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供应,同时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七)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八)交通运输保障

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新技术的科研攻关,解决应急救援药物研发、检测和救援行动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调运和供应。

红十字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部队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六、公众参与

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市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市红十字会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卫生健康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区镇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区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