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形成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迅速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海安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镇、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火灾事故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以市政府为主。
(2)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各类专家的指导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3)规范程序,科学施救。规范救援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4)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工作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加强火灾预防,抓好队伍、装备建设以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特别重大火灾(I级)、重大火灾(Ⅱ级)、较大火灾(Ⅲ级)、一般火灾(Ⅳ级)四级。
2.l 特别重大火灾(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2 重大火灾(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3 较大火灾(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4 一般火灾(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市政府设立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公安、发改委、卫健、环保、住建、应急管理、宣传、气象、地震、通信、供电、民政、消防、交运、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扑救工作;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调用各种火灾扑救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有关信息。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应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指挥的原则,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未到达之前,由事发区镇负责同志任总指挥,调动当地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接受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汇总、报送信息,提出现场处置方案,下达作战指令,保障指挥畅通有序。市应急指挥部部各成员到达现场后,接替事发区镇负责同志的指挥权,全面开展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1)前沿作战组。由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人、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现场灭火和消防监护等工作。
(2)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证通信畅通。
(3)安全警戒组。由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警戒、车辆疏通、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和加强防范控制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卫健部门及火灾发生地有关医院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救护、处置、防疫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同志、受灾单位或其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各区镇、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救人、灭火器材和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以及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等。
(7)技术专家组。由消防、水电气、通信、化工、环保、气象、建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救人、灭火、防毒、防化、破拆等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解决火灾扑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3 力量编程
发生火灾时,主要救援力量有如下人员组成:
1.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作战人员60人、消防车辆15辆;
2.海安市燃气公司10人、抢险车辆2辆;
3.海安供电公司10人、抢险车辆2辆;
4.海安市水务集团10人、抢险车辆2辆;
5.海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10人、执勤车辆2辆;
6.海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10人,执勤车辆2辆;
7.海安市卫健委10人、救护车辆4辆;
8.海安市武警中队10人、执勤车辆2辆;
9.海安市电信公司10人、抢险车辆2辆;
10.海安市石油公司5人、油料保障车2辆;
11.海安市交运局5人,保障车辆1辆;
12.海安生态环境局5人,环境监测车1辆;
其余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随时调配。
4 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全市火灾监测网络主要分为市公安局和消防救援大队两个层次。
4.2 指挥支持系统
依托全市公安、消防指挥系统迅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到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及时进行分析处理,上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由事发区镇及市有关部门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核查并报告有关情况。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5.2 分级响应
发生I级火灾事故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部迅速启动I级响应预案,在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火场情况报告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市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火灾现场情况,果断采取应急工作措施。
发生Ⅱ级火灾事故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Ⅱ级响应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发生Ⅲ级火灾事故后,由事发区镇应急机构启动响应预案。
其他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指导处置工作。
5.3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挥相关单位迅速调集人员、装备赶赴现场,投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现场指导。
5.4 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要全力组织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对受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治。对火灾中死亡的,要注意保护尸体,便于处理善后事宜。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宣传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在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会同公安、消防救援大队和受灾单位或其上级领导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5.6 现场清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住建、环保、交运、卫生防疫等部门,对火灾造成的有毒气体、废墟、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次生灾害。
5.7 应急结束
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灾情,必要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状态,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调查灾情并提交报告。
6 后期处理
6.1 损失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指派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了解火灾情况,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损失,核实伤亡数目,撰写并提交火灾原因调查报告。
6.2 补偿措施
事发区镇及市有关部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根据火灾损失评估结果,给予受灾群众适当经济补助。对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按规定迅速进行理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卫健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2 交通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7.3 通信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视情开通专用电话、无线电台等通信网络。火灾造成公用电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同时积极组织通信事故区域的路由迂回调度以及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使用进行管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需要。
7.4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扑救火灾的基本队伍。在充分发挥基本灭火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企事业专职及群众性灭火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灭火救援队伍组织网络。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专业力量或驻海部队参与、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7.5 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为涉险人员、消防人员和其他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6 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为消防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车辆器材装备提供保障。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灭火和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灭火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要快速调用城建、交运、环卫等部门的灭火抢险机械设备。
7.7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拔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发改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安全有效。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7.8 技术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9 教育培训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
加强参战人员培训,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