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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15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工作组

  2.4 区镇及部门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4.2 启动应急响应及行动

 4.3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救灾与救济救助

 5.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5.3 水毁工程修复

 5.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5.5 灾后重建

  5.6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避灾场所保障

  6.8 电力保障

  6.9 交通运输保障

  6.10 医疗卫生保障

  6.11 后勤保障

7 综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台风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安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台风及其影响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台风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负责。

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的危害,科学预警并有效应对;做好应对台风及其影响的技术准备,提高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区镇应该迅速响应,强化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军民联防,全民参与。遵循台风防御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全面做好防台工作。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坚持防台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方针,加强基层的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的能力。

1.5 工作重点

1.台风和因台风形成的暴雨、天文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

2.沿海海堤、里下河圩堤等安全防护,北凌新闸、贲家集水利枢纽工程、县主城区防洪工程、里下河圩口闸、排涝站、通扬河高低水系控制工程线闸涵、大公镇东部洼地防洪工程等水工建筑物调度。

3.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危险堤段、河段、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

4.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天线等设施的防护。

5.城乡低洼地区、道路等区域的排水排涝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台抢险救灾的指挥、指导和监督职责,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监委副主任、市人武部副部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教体局、公安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供销总社、海安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台工作。贯彻省、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市防汛防台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审查批准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和汛情下达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台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1.3 市防指成员及相关重点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道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协助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

2.人武部:根据市防指指令,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安排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协调防台抢险电力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防台工作;负责有关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和调运;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仍由市水利局负责。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台管理、防汛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5.民政局:负责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灾民临时生活救助相关工作。

6.住建局:负责居住在危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园林绿化、市管道路雨水管网运行管理和城市防汛排涝、抗台工作;对地下人防工程等进行全部排查,确保台风暴雨时不受淹。

7.建管局:负责建筑工地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防台安全工作。

8.城管局:负责市区广告标牌、门头店招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区镇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标牌。

9.交运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负责全市港口码头防汛防台工作;协调海事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10.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和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指导灾区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防台抢险救灾排涝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负责组织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

11.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

12.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13.教体局: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响应启动后防台风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14.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旱防台期间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15.水利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市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组织水毁设施修复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工作。

16.应急管理局:参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水旱台风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提请、衔接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抗台工作。

17.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导致次生的水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水环境污染情况,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监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8.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并及时报市政府、市防指。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9.消防救援大队:紧急情况下,按市防指调度组织开展城市排涝、人员救护、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20.供电公司: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南通市防汛抢险及抗台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21.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和特大洪水时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防台工作,下设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防办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为主承担,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市防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防指的决定,起草市防指的命令、通知、公告等文稿。

2.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值班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编制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4.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检查各地防台风的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负责防汛防台经费、物资等规划和调配。

5.指导协调台风防御期间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防台风的应急演习。

2.3 应急工作组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视情可成立综合协调、水情工情、组织预防、抢险救援、专家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安全保卫、救灾安置等若干专业处置工作组。

1.综合工作组:由市防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发改委、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防台抗灾协调和调配,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开展台风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2.水情灾情组:由市防办会同气象局牵头,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台风期间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天气等的适时监测和预警,提出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及防范对策,及时统计上报险情、灾情和防台抗灾情况等。

3.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交运局、供电公司、电信局等部门为主。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抗灾所需资金物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和供电、通信保障。

4.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人武部、农业农村局、交运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城建集团、水务集团、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因台风引起的突发事件的抢险,负责本行业内发生险情的专业抢险工作。

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做好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台风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确顺利进行。

6.救灾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局)配合,负责指导涉灾区镇开展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组织安置灾民;灾后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下拨救灾款物,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帮助恢复生产和生活。

2.4 区镇及部门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镇可参照市防指设立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作为履行防台风职能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实施辖区内的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防办。其办事机构设在本区镇党政办或水利站。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市直属各水利工程管理所和有防台风任务的企业等,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防旱领导组织,严明职责分工,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企业的防台风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防台风监测预报体系,加快防台监测系统、海洋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等专业监测系统和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县乡(镇)两级监测网络,提高防台风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台风应急处置会商分析,做好台风预报和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台风天气监测预报信息,防办、水利、应急管理、海洋部门共享实时水情、雨情、潮汐信息,并与人武部、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等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监测体系

根据本市防台风应急工作的需要,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台风汛情监测体系。其中: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进行监测、预报。

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和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水闸、泵站、堤防等进行监测巡查;完善水情实时监测、工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汛情会商、灾情报送管理及防汛防台预警平台等系统;实时动态监测、采集、报送全市水情雨情。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会同城建集团、水务集团负责对下穿隧道、城区排水管网、低洼地、老旧居民区、商铺店招等敏感区域加强监测等。

3.1.4 监测信息分析与处理

市防办负责汛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防台风工作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本市发生台风的可能性、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及时报市防指领导。

3.2 预警

3.2.1 台风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台风的强度及影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标准;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Ⅳ级(蓝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Ⅲ级(黄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

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Ⅱ级(橙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Ⅰ级(红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在发展过程中因其强度变化、移动路径、登陆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气象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2.2 预警发布

台风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管理负责。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2.3 发布内容及途径

台风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台风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台风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3.2.4 预警变更

随着汛情变化和事态发展,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时会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解除相应的台风预警级别。

3.2.5 防台准备

各区镇、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台风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台风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台风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各有关防汛防台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防台风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根据台风的级别、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部门因台风而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海高潮位达到警戒潮位以上。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而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市防办可提议启动相应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4.2 启动应急响应及行动

市防办根据台风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依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汛情实际,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市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防风准备状态)

市防指副指挥或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关防汛防台工作安排。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区镇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根据防台预案要求部署落实本部门、本地区防台风工作,做好各项防汛防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防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管理、海事和农渔等部门联系,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防台风指示和通知及时传达各区镇及有关单位。

2.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台风的发展趋势进行会商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提醒市民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防御准备。

3.水利部门:做好主要河道水情的监测和预报,视内河水情适时调度预降预排。北凌新闸开闸预降,腾空河槽;通扬河沿线高低水系控制闸涵全线关闭;主城区防洪工程关闸预降或排涝,通扬河北岸“三涵”控制运行;北凌河西段洼地关闸预降或排涝;里下河低洼圩区做好关闸排涝准备或开始关闸排涝。组织力量对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对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宣传部门:落实新闻媒体播发布防台风工作信息,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5.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做好农田种植、设施大棚、养殖场畜禽舍人员做好防台风准备,保护、抢收农作物,加固大棚设施等;通知并督促海上养殖人员、出海渔民做好防风和船舶进港避风工作。

6.城管、住建、城建集团、水务集团:对户外广告、招牌、道路两侧树木,特别是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以及市政设施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视情督导加固等;落实隧道、下立交、老旧小区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转移工作。

7.建管、交运部门:组织对建筑工地、码头等企业进行防台风检查;对建筑工地设施、设备进行加固,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

标志,通知施工人员做好防台风转移准备工作。

8.文广旅局:对旅游点、景区进行检查,督促各旅游机构、旅游景点及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停止有所有水上活动。

9.供电、通信公司、江苏有线海安公司: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0.各区镇:滨海新区做好海堤、沿海闸涵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各区镇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做好调运准备,各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通知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对危房居住人员和散养五保户做好转移准备。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防风准备状态)

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视情召开防台风部署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目标和重点,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如有必要市防指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

1.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加强24小时值班,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落实本部门、本地区防台风工作,必要时下派工作组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区镇落实情况2小时内报市防指。

2.市防办、应急管理部门增加24小时应急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利、应急管理、住建、交运、农业农村等部门派员参加市防指值班,组织会商,密切关注台风进展情况,汇总分析风情、雨情、水情和工情;指导、监督全市骨干河道水位预排预降等调度;掌握相关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收集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汇总各部门、各区镇防台风信息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部门。

3.气象部门负责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及时调整发布台风预警;加密台风预测预报,每4小时向市防指报告最新台风信息,包括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暴雨量级、落区等内容;派专业人员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4.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防台风期间的雨情、水情和工情等水文信息,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指导部门和区镇加强河道、堤防、闸涵等工程巡查防守;适时调度预排或抢排涝水。

5.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加强灾害性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风暴潮预警,最新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视情派专业人员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各区镇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做好农业受灾情况收集统计、核查并及时报市防指;检查督促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或就近避风,督促船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

7.交运部门视情决定停航、停运措施,并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市民;落实船舶、车辆、设备等应急动力待命,为应急抢险、群众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海事部门督促水上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提醒辖区内船舶落实防风安全各项准备措施,做好避风船舶和人员的统计并及时报市防指。

8.教育部门落实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等防台工作,并负责已到校人员的防汛防台安全。

9.住建部门开放庇护场所,并将开放情况通过媒体告知市民并报市防指,做好庇护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对庇护场所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10.建管、城建、水务等在管在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在建工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保障建筑工地排水畅通,通知室外施工人员和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保证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安全场所避风。

11.市宣传部门负责防台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继续加强落实市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御事项;及时播发市指挥部防台部署和各区镇、各部门防台动态。

12.各区镇重点对海边养殖、在建工地、临河、低洼地、危房等临险区域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并组织临险人员转移;及时将防台风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紧急防风状态)

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全面部署全市防御台风工作。

1.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组带队深入沿海一线、重点区镇、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检查、督促和落实防台风工作。

2.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加强台风、暴雨、潮位等预测、预报,每1至2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市防指,并派专业人员到市防指参与防台工作。

3.市各防台风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农业农村、交运、海事、住建、城建、水务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导落实防台风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每3小时进行一次会商,并向指挥报告情况。

4.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海堤、围堤、涵闸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北凌新闸开闸排涝,县主城区防洪工程关闸预降或排涝,通扬河北岸“三涵”控制运行,北凌河西段洼地关闸预降或排涝里下河低洼圩区全面关闸预降或排涝。

5.滨海新区全面投入海堤、闸涵巡查,并做好一切抗台抢险准备。

6.农业农村、交运、海事等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100%回港避风和船舶作业人员100%上岸避风。

7.各区镇以及住建、建管、交运、城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在建工地等临险人员100%安全转移。全市所有人员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人员除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教育部门通知全市幼儿园、中小学等停课,并做好到校学生和员工的防台风工作。

9.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台风对我市影响情况或市防指指令,适时对道路采取限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发布道路交通预警信息。

10.各部门专业抢险队伍、各级消防救援队紧急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抗台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人员集结待命。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1.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全面动员部署全市防台抗台工作,坐镇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防台抗台工作。

2.各区镇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民兵预备役等紧急待命或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当台风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南通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指挥。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应急结束

1.防台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防台风突发事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应急结束,并按规定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的消息。

3.各区镇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结束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市防指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5 善后处置

5.1 救灾与救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区镇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5.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对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台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必须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尽快恢复其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防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防台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5 灾后重建

台风(暴雨)灾害发生地区镇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提高标准重建。

5.6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区镇及相关防台风重点工作部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减灾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讯应急保障,确保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闸、泵站、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各区镇及有防台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须建立防台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排涝服务专业队伍和群众性巡查队伍。市级防汛防台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由县人武部牵头建立,按照“分片抢险,就近用兵,机动支援”的原则,分片组建4个民兵抢险应急队伍,总人数600人。各区镇防汛防台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每镇不少于2支,人数应不少于200人;防台排涝专业队伍每镇不少于2支,人数不少于40人;群众性巡查队伍每村不少于1支,人数不少于40人。须配齐配足各类抢险救灾所需物具、器材和车辆等。

市防指建立防台抢险救灾专家库。

6.3 物资保障

市、区镇及有防汛防台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防汛防台抢险救灾需要,采取购储、委托代储、分户储等方式,储全备足各类防汛物资和器材。具体储备要求见《海安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中应急物资保障要求。

6.4 资金保障

市、区镇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经费,经费不够时应适时追加,确保防汛防台抢险经费足额落实。市财政、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做好防台抢险救灾资金的计划与下拨,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和发放,保证专款专用。金融机构要优先落实好防台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需资金信贷。市级各部门要主动及时汇报防台抗灾救灾及受灾情况,争取上级资金支援。

6.5 技术保障

市防指、各区镇和相关防台重点部门要加快和完善防台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情、雨情测报、工情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利工程调度水平和抗台抢险能力。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防台抢险救灾秩序及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打击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区镇及住建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时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医疗卫生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区镇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由发改委(粮食与物资储备局)牵头,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 综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市防办及防指成员单位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各区镇、市属部门、单位防汛防台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的培训;各区镇负责镇、街道、镇属各部门、村(居)和单位的培训。培训工作要合理规范,课程设置理论联系实际,学习结束前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各区镇级培训每年汛前或汛期至少组织一次。

3.演练。市级层面及各区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防台抗灾应急演习由市防办、各区镇负责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联合市人社局或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