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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4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级别的涉及我市公民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配合省、南通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领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政法委、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交运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南通海关驻海安办事处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是市食安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场监管局内,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各区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委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卫健委、事发区镇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事故调查组。由卫健委牵头,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事发区镇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按照相关预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或指导事发区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5)检测评估组。由卫健委牵头,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食安委。

(6)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宣传部新闻中心、教体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局、事发区镇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教体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开展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专家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属地区镇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各区镇和相关部门应对辖区内或行业监管领域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

(3)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

(4)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市场监管局备案。

3.2  监测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区镇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

3.3  预警

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按照国家、省、南通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规定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4  预警响应

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作出预警响应。

(1)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向公众发布消费提醒,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镇、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宣传部要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制止谣言传播。

3.5  预警级别调整

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6  预警解除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研判后上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解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区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卫健委报告。卫健委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的,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卫健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局。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对于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市政府及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首报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措施等要素。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续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要素。终报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4.3  事故评估

事故评估内容应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  应急处置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一般事故评估标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南通市制定的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区镇和有关部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以下相关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5.2.1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心理疏导。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2.5  事故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在宣传部指导下,市食安办会同事故调查处置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和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上报市食安委审核后统一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故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 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当事故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响应降级。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当前响应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食安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区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6.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或者组织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强化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事故指挥决策、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卫健委应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市财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 技术支持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广大消费者等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区镇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