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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5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由来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防范、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处置。

4)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要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及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事件、水污染事件、土壤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同时应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不适用核设施及有关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衔接

根据《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安市新通扬运河三里闸应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及预案演练等方面都做到了合理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区域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备用水源受到污染;

6)造成跨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2.1.1  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海安市委宣传部、海安市发改委、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水利局、海安市财政局、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安市住建局、海安市交通运输局、海安市民政局、海安市医疗保障局、海安市气象局、海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海安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海安分公司、乡镇(区、街道)等组成。

应急指挥中心在业务上指导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由市应急管理局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区、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8)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调查评估工作。

9)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培训以及进行演练,制定相应的演练计划,对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讯、电力、物质等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4)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5)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跟踪监测,在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生态修复。

7)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栟茶运河、焦港河、北凌河、新通扬运河、通榆河、如海运河、通扬运河、串场河、丁堡河、新古河、红星河、姜黄河、滩河、沿港河、江海河等河流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如出现污染源立即关闭北凌新闸、丁堡闸、贲家集提水站、焦港北闸等闸涵工程。负责协助生态环境局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养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除长江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海安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0)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水路/道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装卸储存事故、地质灾害、地震等)进行应急指挥、管理及救援等;拟定应急管理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等;负责本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总指挥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本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1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5)市民政局: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6)中国移动海安分公司: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7)海安市供电公司:负责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提供电力的保障。

18)乡镇(区、街道):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南通市或省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应急办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和海安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3)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安市交通运输局、海安市公安局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安市水利局、海安市住建局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长江海安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安市交通运输局、海安市水利局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安市医疗保障局、海安市水利局、海安市地震局、海安市气象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和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处置组、现场管理组、安全稳定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中心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综合处置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应急措施,查明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

现场管理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各警戒隔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安保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监测预警组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

事故调查组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3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南通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按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采集监测与报告

1.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对辖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及水利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2)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对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长江海安段沿线;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2.接报工作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并负责受理其它相关部门转接过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是接收和了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并按程序及时汇报。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及时报警。公众及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局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通过网络或电话报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2  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指导督促园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重点河段、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应急管理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Ⅱ、Ⅲ级预警信息按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同意后,由市长签发;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在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报南通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按规定上报上级政府批准。

3.3.2  预警信息处理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应通过有关部门、各镇(区、街道)、媒体、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有关部门和各镇(区、街道)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报告。

1.企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安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安市水利局和海安市住建局负责。

5.长江海安段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安市地震局、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和海安市气象局负责。

3.3.3  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关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6)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7)采取切断污染源头、设置围堰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影响。

8)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程。

9)消防部门应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并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3.3.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 危险源分析

根据《海安市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报告》,整个海安行政区域内无尾矿库,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主要环境风险源包括水路及道路风险物质运输、港口码头风险物质装卸储存、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企业近五年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数量为7起。港口码头、道路运输、内陆水路运输近五年均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海安年道路/水路运输环境风险物质(主要为有毒、有机溶液类、石油类及其他有机化合物)数量约为179.4万吨,5个港口码头环境风险物质(主要包括硫酸、盐酸、烧碱等)等年吞吐量为6万吨,全市重点行业环境风险企业为52家,高危化工企业26家(见附件5)。

4.2  信息报送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发生较大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南通市及省政府办公厅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南通市及省政府。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全面汇总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启动预案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伤情况、受污染的面积和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事态级别,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力实施污染控制和人员救援。

各镇(区、街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海安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报告。

4.4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4.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海安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各镇(区、街道)负责具体的处置工作,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4.4.2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海安市政府应立即向南通市政府报告。由南通市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将在南通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3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由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海安市政府应立即向南通市政府及省政府报告。由省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将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当出现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且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信息报告的程序规定,向所涉及区域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共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安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则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区域行政级别,分别向南通市或者江苏省上报,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各相关成员单位、涉事范围内的各镇(区、街道)应根据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4.5  指挥与协调

4.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其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海安市交通运输局、海安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

4.5.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6  应急监测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科学、合理设定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2)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频次根据现场污染状况变化,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应急监测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佩戴必须的防护设备,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采样。

3)根据监测结果,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7  应急处置原则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

1)了解现场情况

①事故地点及原因。

②人员伤亡情况。

③事故类型(固定源、移动源;火灾爆炸次生、泄漏等)。

④污染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⑤周边居民、建筑物、地形地貌等。

2)排查

①搜寻遇险人员。

②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③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④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⑤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⑥确定攻防路线、阵地、设立指挥部。

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⑧排查引发环境事故的污染源。

3)现场隔离

①根据现场、排查情况确定隔离区域。

②将隔离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③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4)控制污染源

①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②根据排查及监测结果,确定污染消除方案并实施。

③禁绝火源。

④现场处置。

5)事故现场洗消

①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单独处置。

②对于污染局部土壤的事故,应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对策。

③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④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4.8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协调、医疗救护、综合处置、现场管理、安全稳定、监测预警、事故调查、新闻发布和专家咨询等基本应急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应急协调。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并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责任部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2)综合处置。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市公安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市消防救援支队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市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政府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政府)

3)监测预警。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负责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分析和上报,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等参数。(责任部门: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

4)事故调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由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监察局)

5)现场管理。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各警戒隔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治安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6)医疗救护。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消防大队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群众,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

7)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组全程指导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责任部门:专家咨询组)

8)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经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协调媒体适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开展舆情导控。(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9)治安稳定。市公安局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9  通报与信息发布

4.9.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区、街道),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区、街道)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当发生跨区域、跨流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海安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所涉及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情况。

4.9.2  信息发布

由海安市委宣传部、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扎口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原则与内容:

1)信息公开原则

①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②保障公众知情权,避免引起公众恐慌情绪。

③监督与引导媒体传播,避免出现信息缺失、失真现象。

2)预警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①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3)事故处置过程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事故处置过程中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事故情况信息(时间、地点、起因等)。

②事故单位信息。

③事故伤亡、环境污染信息。

④处置进展及影响说明。

4)事故处置结果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①事件发生及应对过程。

②善后处置。

③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要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应急启动时的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级别、预警级别等。

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市委宣传部随时向公众补充报道:

1)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波及范围;

2)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3)已经或者拟采取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

4)污染涉及区域公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个人防护措施、撤离警报、救援通知等);

5)其他应当发布的情况。

应急结束后的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委宣传部应向公众发布信息:

1)解除预警警报,宣布污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应急过程终止;

2)解除撤离警报,撤离的人群可返回原先活动场所;

3)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和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的报道,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有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

4.10  应急终止

4.10.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终止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终止应急程序条件,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2)现场处置各单位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  善后处置与恢复

5.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各镇(区、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各镇(区、街道)及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5.2  调查评估

1.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海安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组织。

2.调查组应当由海安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组建。成员单位应包括法制、应急、环保、纪检及相关部门,并聘请相关的行业专家参加。可视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邀请同级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职能部门参与。工作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件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3.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事件定性定级的重要依据。

4.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应当自调查工作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5.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海安市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部门等为全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自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自分管条线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业务培训;各镇(区、街道)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6.2  经费保障

各镇(区、街道)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海安市财政局在现有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市级经费。

6.3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镇(区、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和紧急调配工作。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13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应急物资主要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定期派人员巡查,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巡查人员要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

应急物资调用方式: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使用。应急物资调用依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建立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各部门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6.4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技术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5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6  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市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各地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7  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6.8  应急能力分析及建议

目前海安市具备的应急能力主要包括以下:

1)设置2个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和9个定期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

2)海安市内主要河道均有水闸,能够将50%以上污染物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

3)海安市环境风险企业为101家,应急人员数量共为1909人,单位企业环境应急为人员平均数量为19人,满足应急人员数量要求。

4)海安市内各风险企业均有部分应急物资,海安市也设有应急资源库,并且24小时内能够从临近省市调用应急物资。

5)海安市有完善的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可依托行政区域内力量开展应急监测。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深化风险源的全面排查,建立环境风险物质、应急物资和应急机构和人员数据库,细化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

2)每5年对海安市环境风险进行1次评估;每5年对重点区域如: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行2次环境风险评估。

3)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视频监控于一体的重点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成能涵盖重点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状况、并随园区内企业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的重点园区在线监控系统。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数字化应急决策系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预案演练

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镇(区、街道)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7.4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7.5  责任与奖惩

为保障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应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镇(区、街道)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做好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报海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版本已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