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区镇、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区镇、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地区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6)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7)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非洲猪瘟:在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7)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8)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9)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南通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南通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南通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南通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南通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南通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省又有发生。
(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9)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呈暴发流行。
(5)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市长担任。市农业农村局、宣传部、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纪委监委、财政局、交运局、卫健委、城管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向南通市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强化舆情监测监控。
市发改委: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区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运局:负责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兽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用于饲喂生猪。
3.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 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3 应急处置工作组
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监测预警组、社会稳定组和舆情监控组等5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衔接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时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应急处置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健委、交运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杀、销毁、消毒、封锁、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监测预警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卫健委配合,负责对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加强疫区易感人群监测。
(4)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扑杀补偿、市场调控及有关信访接待工作。
(5)舆情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须按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既定要求,立即转入应急状态,及时到达指定位置,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3.4 专家委员会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4.2 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驻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市农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南通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样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省、南通市统一部署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农业农村部或省、南通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依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疫情处置。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辖区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动物防疫、交运、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区镇、村(社区)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5.2.2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向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市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疫情处置。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5.2.3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农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主管部门对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5.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邻近地区疫情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5.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南通市政府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可请求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应急终止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发布后5日内上报至市政府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6 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优惠,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相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电话、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市及各区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交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运部门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局按计划建立紧急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2.6 资金保障
市政府、各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应急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市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市财政要予以追加,保证支出需要。市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6.3培训演练
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 宣传教育
市政府、各区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作用,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后期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后期评估报告及时报市政府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7.3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奖惩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运载工具。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